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主要审批服务事项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5-05

广清(清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德(英德)产业园临时管委会,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及企业: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进一步规范联合验收现场核查工作,保障核查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高效,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22〕2号)》《关于印发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3.0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联合验收阶段主要审批服务事项现场核查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自然资源、消防、人防等事项竣工联合验收。建设工程联合验收阶段涉及现场核查的有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以及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三个主要审批服务事项。在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按本《通知》工作要求牵头组织现场核查活动。

     二、工作要求

现场核查工作是组织联合验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加强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批、约束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建设、保证建设工程顺利交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主要工作要求有:

    (一)实施时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系统”发出联合验收计划,涉及现场核查的审批服务事项,专项验收部门指派工作人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准备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现场核查前将联合验收现场核查安排告知建设单位,联合验收实施日期、参与部门、需提前准备的验收材料等,通知其做好准备工作。

     (三)人员要求。联合验收现场核查时,各专项验收部门不得少于2核查人员,实施核查人员应当场出示部门工作证件。

核查人员要对现场核查结论负责,做到依法行政,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现场核查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四)核查内容。涉及现场核查的审批服务事项,各专项验收部门核查人员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项目现场核实时应核查项目的竣工情况、是否已拆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以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竣工完成情况与规划批准文件内容是否相符。

根据《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时,建设单位需准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验线结果通知书及验线报告(上述材料均为原件)以待核查。

现场核实采用重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反映的建设工程现状与规划许可内容不符的部分以及下列位置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1.地下室、架空层、首层、顶层、屋面;

 2.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

 3.停车位、出入口。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八条,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

    1.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2.总平面布局,应当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项目;

    3.平面布置,应当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设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要求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等)的设置位置等项目;

    4.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应当包括装修情况,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散设施的影响等项目;

6.防火分隔,应当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竖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项目;

7.防爆,应当包括泄压设施,以及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

8.安全疏散,应当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层(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项目;

9.消防电梯;

10.消火栓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项目;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报警阀组、喷头、系统功能等项目;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包括系统形式、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系统功能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项目;

13.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包括系统设置、排烟风机、管道、系统功能等项目;

14.消防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防配电、用电设施等项目;

15.建筑灭火器,应当包括种类、数量、配置、布置等项目;

16.泡沫灭火系统,应当包括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以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等项目;

17.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

    18.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和人防专项阶段批出《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要点》的建设要求开展验收。
须核查以下内容: 
    1.
人防设计要点中的其他建设要求是否完成
:包括单元类别、单元数量、防护级别、测量面积、掩蔽人数、是否有警报间、口部数量和人防车位数量
    2.
竣工面积是否满足人防要点要求;
    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距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
    4.
平战转换是否按粤人防〔
2017〕181号文要求全部安装到位。此文件为保密文件,设备包括:滤毒罐(过滤吸收器);油网滤尘器;如无电站,平时安装脚踏风机
    5.
人防工程标识是否清晰、指向明确;

6.人防设计要点中的其他建设要求是否完成。

  (五)材料归档

    1.影像资料。各专项验收部门核查人员应采取拍照、录制视频等方式对专项验收的重点核查内容进行记录。

    2.联合验收会议签到表。联合验收会议签到表(附件1)分为专项验收核查人员签到表和参建单位人员签到表。原则上要求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参会并参与联合验收核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参会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本人应以录制视频的方式发表验收意见,录制的视频作为影像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并由责任主体单位委派具备执业资格的代表参会及参与联合验收核查。

    3.核查记录表。各专项验收部门完成核查后,由核查人员填写《联合验收现场核查意见汇总表》(附件2)。表格内容包括专项核查要点完成情况,并由专项核查人员确认签名。《联合验收现场核查意见汇总表》应按一宗一档原则由牵头部门收录归档。

    三、核查结果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完成联合验收现场核查工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联合验收现场结果进行认定。

    (一)对满足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专项验收部门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同意办理验收事项的决定;

(二)对不满足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专项验收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存在问题,并应于2个工作日内重新确认现场是否满足验收条件。如建设单位就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专项验收部门可依法作出同意办理验收事项的决定;如建设单位就存在问题无法快速整改完毕的,专项验收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办理联合验收事项决定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存在违背诚信行为的,给予诚信扣分或列入诚信黑名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办反映,特此通知。


    附件:1.联合验收会议签到表(样例)

          2.联合验收现场核查意见汇总表(样例)    




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4月28日






 
                                                                       
附件1:联合验收会议签到表(样例).doc                                                                         
附件2:联合验收现场核查意见汇总表(样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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