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指南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
为配合《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清建﹝2020﹞8号)相关工作的开展,顺利推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公告》(粤建公告﹝2009﹞18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本指南主要目的是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活动,增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诚信行为意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检测工作质量。
二.检测市场化范围及项目
1.为保证清远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达到建设工程检测市场化“放得开、管得好”的总要求,因此采取监管有力、稳妥有序、逐步开放的检测市场监管办法。市辖区内检测市场化范围及项目详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分类表”。(详见附件1)。各县(市、区)根据本区域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检测市场逐步放开的方案,确定监管系统联网登记的检测项目内容范围,并在2020年4月30日前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作为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法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配合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工作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市辖区内附件1的“受限”项目由该单位组织实施。
3.工程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可靠性,更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选定公益性事业单位或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中的“比对标杆单位”,以其为主导,组织开展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现场检测工作。“比对标杆单位”评选由《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暂行细则》(详见附件2)按积分排名动态选定。(附件2副本《清远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行为信用计分标准》待另行颁布后执行)
三.检测机构准入要求
1.拟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1 由清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已建立了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与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对接,完成联网登记。检测机构要将所有的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项目数据等纳入信息系统,便于登记核查,核准通过后才能获取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
1.2 由非清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进驻清远市从事检测活动,其检测分支机构应具备有在清远市区域开展检测工作相应的场所和环境,建筑面积、场地应满足设备布置及安全工作要求。驻清检测场所必须取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多场所检验检测计量认证许可。驻清检测机构需办理所在地的营业登记、税务登记。条件具备后可登录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申请办理联网登记(详见附件3)。
2.联网登记申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市场管理方案内容,统一办理联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测机构的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对检测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清远市工程检测联网登记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对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参照“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专项检查表” (详见附件4)进行,专家组将现场核查情况形成评审报告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提供的评审报告给出核查结论,并将核查结果上传管理系统。
3.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的核查结果办理联网核准,检测机构具备条件的,批准其联网、发放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并同步办理诚信备案手续。
四、检测机构的监管
1、相关核查资料(部分证件可留复印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留底。
2、检测机构办理联网登记后,核准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委托专家组进行飞行检查。
4、在飞行检查或信用评价检查中,检测机构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切断其检测管理系统与检测监管系统连接,期间的检测业务由“比对标杆单位”承接。
5、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分类表》;
2.《清远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暂行细则》;
3.《联网前登记申报办事指南》;
4.《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专项检查表》。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