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混凝土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4-13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市混凝土生产质量安全、混凝土运输车辆安全及站场扬尘治理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混凝土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企业切实做到依法经营并认真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实现物质利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的成效。

各县(市、区)住建局参照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412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混凝土

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混凝土生产质量安全、混凝土运输车辆安全及站场扬尘治理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清建〔202134)、《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清远高质量发展“十大行动方案”任务清单》及《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源头管控,狠抓安全生产管理,推行精细管理,切实加大对混凝土行业监管力度,使混凝土行业各项管理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监督检查

清远市住建局负责市区(不含清新区)的日常检查监管工作,并对全市范围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三、检查时间及方式

发文之日起并长期执行

        四、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随机抽查、定向检查、重点排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随机抽查制度。市区(不含清新区)每次随机抽检3家企业,每家企业各抽检2-3种原材料,一年不少于4次。

  (二)定向抽检制度。将列入清建〔202134号重点检查安排的企业纳入定向抽检名单。

  (三)重点排查制度。

1.因原材料抽检不合格而被行政处罚的企业。

2.混凝土运输车辆因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而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3.因扬尘污染防治不力且拒不整改的企业

4.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住建局行政处罚的企业。

重点排查主要是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每次监督检查活动均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五、检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管理方面。

根据资质管理规定,检查企业配备质量检验仪器设备和质量检验人员等相关情况。

(二)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方面。

1.检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等相关制度。

2.企业的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检测。

        3.专项抽检砂(海砂),砂(海砂)氯离子含量等成份为必查。

        4.如抽检的原材料不符合规范标准,还应当进行溯源追踪检查,信息包括如下:

        1)原材料提供方。原材料买卖合同、原材料进厂时间、材料类型、品种规格、供应商、数量、出厂检验时间、出厂检验报告、出厂检验结论、主要指标检测值、发货单。

2)原材料使用方。原材料买卖合同,原材料自检时间、自检报告,配合比,本批次原材料用于混凝土生产的使用量、供货项目及部位、时间,混凝土出厂磅称单等。

3)如抽检的原材料不符合规范标准,还应当检查使用去向信息,包括混凝土购买方、使用具体项目名称、使用数量、使用部位、出产质量证明及相关合同、发货单等。

(三)扬尘治理方面。

1.常态化扬尘治理事项检查。到混凝土生产企业现场开展各项业务的同时,均应对照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七条”进行检查。包括一是设置封闭式厂界围挡,厂区地面全部硬底化(绿化区域除外); 二是上料、配料、输送廊道、搅拌生产过程实行全封闭,原料入库堆放并喷淋保湿;三是配备整车冲洗设施,易产生扬尘的生产过程配备喷淋抑尘设施;四是运输车辆采用国Ⅴ或国Ⅴ以上标准,运输过程全密封不滴漏,并保持标识清楚和外观整洁;五是配备洒水车,厂区地面保洁保湿无积尘;六是实行门前三包,厂区门口道路干净无积尘;七是污水实现循环利用零排放。

2.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宣布不良天气的应急管理情况,加大检查频率。

(四)混凝土运输车辆方面。

  继续落实“点对点”联系制度,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混凝土运输车辆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知》(清建〔2020126号)的有关规定,一是检查源头治超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二是检查车辆装载情况;三是检查车辆安装限速器、GPS、车辆车容车貌及车辆标识等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对企业的要求。

1.企业应做好原材料质量检验自检工作。

      1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应按规定提供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外加剂产品还应具有使用说明书。

    2)原材料进场后,应进行进场检验,且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对混凝土原材料进行随机抽检。

    3)原材料进场和生产中抽检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海砂的检验项目应包括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含泥量和泥块含量等。

       b.其他原材料的检验项目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4)原材料的检验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a.海砂应按每400立方米或600吨为一个检验批。同一产地的海砂,放射性可只检验一次;当有可靠的放射性检验数据时,可不再检验。

        b.散装水泥应按每500吨为一个检验批,袋装水泥应按每200吨为一个检验批;矿物掺合料应按每200吨为一个检验批;砂、石应按每400立方米或600吨为一个检验批;外加剂应按每50吨为一个检验批。

         c.不同批次或非连续供应的混凝土原材料,在不足一个检验批量情况下,应按同品种和同等级材料每批次检验一次。

       2.做好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

      制备混凝土前,应测定粗、细骨料的含水率,并应根据含水率的变化调整混凝土配合比。

      另外,所有骨料堆场应当搭设雨棚。

       3.企业自检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方法。

各企业应当做好日常原材料等自查自纠工作。对经复检,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原材料,尚未使用的原材料应当作退货并做好退货记录。已使用的原材料应当立即告知当地住建局,同时通知使用单位并协助做好相关质量检测工作。

4.原材料送检要求。生产中主要原材料(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每月送检不少于1次(不包括监督抽检)。

5.对监督抽检结果异议处理。企业对监督送检的原材料检测部门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复检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申请。逾期视为承认第一次检验结果。

      (二)对各级住建部门的要求。

        1.原材料抽样要求。监督抽样应同时抽取2份样品,由抽样人员与企业相关负责人共同取样和签封,1份由抽样人员送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另1份由企业封存,以备复检。

2.封样要求。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并拍照留存。企业应当妥善保存样品,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拆封。如出现破损、拆封、保存不善损坏样品等情况,不能保证样品真实性和有效性的,不予复检,以第一次检测结果为准。

3.复检受理。各级住建局收到企业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企业重点监管期限为3个月,期限内能积极配合部门工作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解除重点监管。

5.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党风廉政风险防控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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