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金融工作主管部门:
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粤建科〔2021〕166号)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加快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现将《清远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教育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