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执行设计规范(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试行)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6-17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产业园(工业园)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年,随着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大量工程设计规范(标准)颁布施行。为理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执行新、旧设计规范(标准)时间节点等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执行新、旧设计规范(标准)的时间节点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划分。新规范(标准)正式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可执行原设计规范(标准);新规范(标准)正式实施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应执行新的设计规范(标准)。

        新规范(标准)正式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应以重新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时间节点,按照上款原则确定执行新、旧设计规范(标准)。

        二、工程项目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1年内(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应向管辖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逾期(以管辖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时间为界限)未办理的,工程项目应按逾期日之前已实施的最新的规范(标准)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已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三、工程项目超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含延期时间)未开工建设的,应按逾期日之前已实施的最新的规范(标准)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四、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实施设计变更的,可执行原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变更设计和审查;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实施设计变更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五、既有建筑改造(改建、扩建、装修)工程,未改变原有使用性质、功能、结构以及消防、人防、节能标准等专项设计的,可按原设计规范(标准)执行,鼓励执行新的设计规范(标准);改变原有使用性质、功能、结构以及消防、人防、节能标准等专项设计的,改造涉及的部分应执行新的设计规范(标准),时间节点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六、上述情况以外的工程项目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间为界限确定执行新、旧规范(标准)。新规范(标准)实施之前已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可执行原有的规范(标准);新规范(标准)实施之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应执行新的规范(标准)。

    七、各产业园(工业园)工程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或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6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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