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委托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5-10



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清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委托商品房预售许可权的通知》(清机编办发〔2016〕96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各部门委托广清产业园管委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清府办〔2014〕49号)、《清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人防办委托广清产业园管委会许可权的通知》(清机编办发〔2015〕105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129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委托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

原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受委托机关

备注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广清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广清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广清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

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广清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含属地管理的省直单位和省属企业建筑需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广清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广清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权(含属地管理的省直单位和省属企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审批)

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广清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广清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广清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广清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



二、职责划分

  (一)原实施机关(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1、对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以目录形式统一对外公布,加强动态评估和管理。

2、加强对受委托行政机关行使委托事权的指导,加强对其业务培训,协助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清晰界定权责义务。

3、负责指导受委托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审批文书、行政审批证件等法律文书样本。

4、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等到方式,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并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每年对委托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告市政府。

5、负责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职责:

1、受委托行政机关要明确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将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原实施机关的名义,使用名称为“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专用章(2)”的公章,在委托期限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原实施机关的监督,承担实施委托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3、加强对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管理,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及时上网公布申请人相关的行政审批信息。

4、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电子网络监察,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派发意见反馈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核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一经核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以月报形式将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报告原实施机关。

6、协助原实施机关(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原实施机关(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具体程序以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实际办理程序为准。已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委托方解释。

      四、其他要求

      受委托行政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联系工作,并将联系人名单报原实施机关(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期限自2022年11月8日至2025年11月7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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