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站(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服务中心)章程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2-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清远市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站(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建设大厦301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拾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清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造价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监督评价体系;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造价监管工作,协助开展建筑施工项目质量安全日常检查工作;负责质量、安全、造价信息化建设服务工作;负责收集、监测、整理、发布清远市区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综合价等信息,编印《清远工程造价信息》季刊;协助开展建设项目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预算和竣工结算等备案工作;协助开展本市范围内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混凝土预制构件、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日常动态管理;协助开展本市城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排查工作;组织开展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协助开展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白蚁防治咨询、宣传、预防和灭治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围绕上级的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

(四)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五)党建引领优质服务,不断创新服务方式;

(六)党建引领攻坚克难,党员带头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一)本单位所在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

    (二)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依照

有关规定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力。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督促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八)监督事业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决策班子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落实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单位决班子成员、任期由举办单位党组批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为:

(一)行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站长确定;

(二)会议由站长召集并主持;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行政办公扩大会议,由站长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三)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站长、副站长全员到会方可召开;

(四)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五)会议研究探讨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并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站长,由举办单位党组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管理岗位设置11人,专业技术岗位设置40人,工勤技能岗位设置5人。


第五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

(二)要求本单位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按规定及时完成业务办理;

(三)接受本单位组织的有关培训教育;

(四)向本单位咨询有关政策制度;

(五)对本单位提出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可以拒绝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按要求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有关制度办理质量、安全、造价业务;

    (三)配合本单位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监督抽查;

    (四)按要求落实整改本单位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等问题;

    (五)落实本单位在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监管过程中提出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映对本单位日常管理存在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三)在党支部活动、日常业务办理活动中对单位日常管理提出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的监管下,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造价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监督评价体系;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造价监管工作,协助开展建筑施工项目质量安全日常检查工作;协助开展建设项目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预算和竣工结算等备案工作;负责安全、造价信息建设工作(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起重设备登记备案系统、造价监管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负责收集、监测、整理、发布清远市区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综合价等信息,编印《清远工程造价信息》季刊;组织开展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本市城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排查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和捐赠、资助等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举办单位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的财务体系时,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本单位网站和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资产处置申请,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须提交资产处置申报材料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申报。

(二)审批。主管部门对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属于权限内的,予以批复;属于权限外的,加具审核意见后,由申报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审核,属于权限内的,予以批复;属于权限外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评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的国有资产及尚有变现价值或使用价值的报废资产,由产权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报告须按审批权限,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备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以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作为资产有偿转让的底价,或作为资产置换的价值认定依据。

(四)处置。经市政府、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处置相关手续:

1.属于资产无偿调拨的,调拨资产单位及接受资产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属于对外捐赠的,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合法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

3.属于出售、出让、转让等方式处置的,除经市政府批准外,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通过公开竞价确定资产买受人;

4.属于资产置换的,应当到法定的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5.属于资产报废或报损的,对于有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到法定机构办理资产报废、报损手续;对于没有规定的,应当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理。

(五)缴款。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包括置换补价收入、报废残值收入、报损补偿收入等),单位持书面申请及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的资产处置批复,至市财政局开具非税“缴款通知书”并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无资产处置收入,单位须书面说明情况,国家或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完毕,单位应当凭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处置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由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账务处理资料应按审批权限,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备案。

(七)系统核销。单位资产处置后,应当在进行账务处理的同时,及时更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资产卡片信息,进行资产核销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在系统申请资产核销时,须写明资产批复文号)。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及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3821日经清远市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站(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服务中心)行政决策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行政决策班子。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312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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