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8-30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供电局,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 提升居民用电服务质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83号)、《关于加强变电站、配电房防洪防涝风险管控的通知》(粤建规函〔20181752号)、《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36040-20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等相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民生安全可靠用电需求,进一步减轻企业及居民用电负担,从源头上严格把关房地产开发小区供配电设施质量,现决定加强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建设及验收等环节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时,通过工程审批管理系统征求供电企业意见。供电企业根据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关于配电房、开关房和电表间建设位置等供电设施意见建议,并按时限要求进行回复,同时开展前置服务,了解企业用电需求,同步编制供电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提出的供配电基础设施要求进行建设。

(二)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设计单位应按照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供配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附表)对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质量的监管。

    (三)工程施工阶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按图施工及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特别是落实《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有关要求。

    (四)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其建设单位可以邀请供电企业以第三方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现场勘验,供电企业可对供配电设施提出相关的专业建议。

    (五)供电企业要细化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的用电报装接入服务工作,积极指导房地产企业优化配置供配电设施,为居民用户未来安全可靠用电做好设备保障,推动项目竣工用电接入投运与资产移交接收同步开展。

    (六)根据《关于加强变电站、配电房防洪防涝风险管控的通知》(粤建规函〔20181752号)要求,配电房等电力设施,原则上不采用全地下式,严禁设置于建筑物最底层。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印发之日前已核发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要求执行。实施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标准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的新规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

2024828









附表: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序号

审查要点

1

开关站、配电房应设置于建筑物首层。

2

配置集中装表电表间。充电桩专用电表间根据小区停车位的分布,合理分区域分层设置电表房及表箱安装位置。

3

配电房宜为单体建筑,需满足消防标准要求,严禁设于主体建筑物伸缩夹缝处。站内要求布局规整,不宜留有剪力墙、柱,最低点净高不宜少于4米(不含电缆沟),且应满足设备安装设计规范要求。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用水场所正下方处,不宜设在与上述地方相贴邻的地方,如贴邻的隔离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

4

电缆竖井与水井、燃气管道必须有明显的砖、墙隔断,且隔断层应做好防水、火、气渗透措施,不允许设置在同一通道,应单独分开设置。电缆竖井中必须分层设置防火隔板或隔断。

5

新建居住社区要求按固定车位数100%建设规划充电桩电气设备总容量;停车位管廊、桥架、表箱及其至车位的预埋电力管线按照车位数100%配置,并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6

主要电气设备宜采用铜材质,如电力电缆,电力变压器等。

7

低压电缆线路与燃气管道、供水等管道安全距离满足要求;高层住宅明敷的电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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