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要求>的通知》(国人防建〔2024〕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要求》的通知(国人防建〔2024〕3号)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