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1-26


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督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全面落实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并建立健全差别化监管制度,提高行政检查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研判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是指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危害事件发生可能性与后果严重性的组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明确风险分级。风险等级确定可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风险矩阵法开展,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将风险研判为四个风险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1.重大风险(红色)。指现场作业过程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极易引发群死群伤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风险。其中,工程项目存在四个及以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同时施工作业的,基坑周边存在密集自建房或重要管线、轨道、建筑物、构筑物的纳入重大风险管控。

2.较大风险(橙色)。指现场作业过程极易引发人员重伤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其中,工程项目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的,纳入较大风险管控。

3.一般风险(黄色)。指现场作业过程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可能会导致人员轻伤事故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风险。

4.低风险(蓝色)。指现场作业过程存在可能会造成人员轻伤及以下事件或较低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认真开展风险识别和评估。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牵头组织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对工程项目全施工周期安全风险进行识别,精准研判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并向属地主管部门报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控表》(附件1)。

(三)严格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参建各方主体应根据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等级,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控制、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一是应做好安全风险警示,建立完善风险公告制度,通过风险源公示牌、安全手册、安全公告栏、安全“晨会”、安全教育培训、岗位风险告知卡等多种方式将风险情况、防范措施等告知进入风险区域的人员,使其掌握规避风险的措施要求。二是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标明风险危险特征、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是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定期向属地主管部门报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控表》,存在重大风险的,应每月至少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一次风险管控情况,详细报告管控措施及效果。

(四)加强风险分级审核校正。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填报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控表》进行审核校正,并及时汇总本辖区的工程项目重大风险管控情况,建立精细化管控台账,并于每年1月份前汇总报送我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新发现的重大风险应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同时,每月25日前应将重大风险最新监管情况报送我局。

(五)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周边环境、施工工艺、工程措施,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变化,动态评估、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和相应的管控措施。如采取措施后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的,经评估后可以按程序降低等级。如存在风险应控未控、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等情况的,要提高风险等级。

二、精准实施隐患排查治理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建设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一)隐患分类。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现行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判定,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隐患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

(二)开展隐患排查并建立管控台账。参建各方主体应对工程项目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构建隐患数据库(可参考附件2),推动全员自主开展隐患排查,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并落实治理和考核工作。隐患排查要与风险识别统筹结合开展,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同步开展风险识别与管控,参建各方主体应开展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结合本工程项目风险及管控情况,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遇到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前应开展专项排查。

(三)落实隐患治理。一是建各方主体对排查出的隐患,应通过安全会议、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相关从业人员通报,及时组织治理消除,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二是整改过程要确保安全,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作业或停用有关设施设备等,必要时应停工整改。三是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治理或有效管控,实现动态清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四是参建各方主体应当制定隐患自查自治的正向激励措施,职工群众举报隐患奖励制度、隐患治理全员参与机制,发动全员主动参与排查和消除隐患或不安全因素。五是鼓励从业人员,社会公众对隐患治理责任不落实,危及生产安全的行为和状态进行投诉或举报,对发现、消除和举报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扬,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力度。

三、实施差别化监督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要建立本辖区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差异化监管制度。根据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投资性质等因素以及参建企业近年来安全管理情况,将在建工程分为ABCD四个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A类工程。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程视为A类工程,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

    1.经研判项目所有安全风险均为低风险的;

2.施工企业近两年内在全省范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3.近一年建设、施工企业内未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企业动态记分的。

(二)B类工程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B类工程,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直至风险等级降低:

1.经研判项目最高风险等级是一般安全风险的;

2.施工企业近两年内在全省范围内发生过1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但在本市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3.近一年内建设、施工企业未因安全违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企业动态记分或被通报约谈的。

(三)C类工程。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列为C类工程,检查频次原则上每2个月不少于1次,直至风险等级降低:

1.经研判项目最高风险包含较大安全风险的;

2.施工企业近两年内在广东省内发生过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但未发生过重大以上事故的;

3.施工企业近两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发生过1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4.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近两年在本辖区因施工安全问题造成2次以下群体信访事件的;

5.近两年施工企业在本辖区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行政处罚的;

6.属于政府投资的一般工程;

7.存在Ⅱ级有限空间作业环境的;

8.项目安全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动态记分达到40或本辖区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任何一方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包括动态记分)

 9.一年内,被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2条及以下重大事故隐患的(不含企业自查发现);

10.其他经主管部门研判需视为C类工程监管的项目。

(四)D类工程。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D类工程,检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直至风险等级降低:

1.经研判项目最高风险包含重大安全风险的;

2.施工企业近两年内在广东省内发生过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3.施工企业近两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发生过2次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的;

4.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近两年内在全市区范围内因施工安全问题引起3次以上群体信访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5.属于超高层建筑、市政桥梁、隧道、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轨道工程、涉水工程项目或其他省、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

6.存在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暗挖、涉水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

7.项目安全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被动态记分达到50或本辖区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任何一方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包括动态记分)

8.存在Ⅰ级有限空间作业环境的;

 9.一年内,被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3条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不含企业自查发现)。

10.其他经主管部门研判需视为D类工程监管的项目。

四、加强提级监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要梳理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进行踏勘,在编制监督告知书中明确工程监管类别和监督检查频次。在建工程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被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被动态记分、行政处罚的,立即按照相应情形调整为CD类工程进行监管。遇到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情形或上级部门要求提级监管的,应增加检查频次,落实提级监管要求。主管部门在重大风险工程主要施工阶段还应建立每日调度机制,及时掌握现场施工进度、监测数据及安全管理状态,确保风险可控。

五、精准监督执法

         ()纳入监管重点内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效果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二)严格监督执法。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停工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风险辨识、评估、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马虎应对、流于形式,造成风险辨识分级与现场实际相差较大或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规定实施通报、动态记分等处理。

(三)规范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保证基本检查频次的基础上,应按照“奔着问题去,无事不打扰”的原则尽量减少检查频率,严格规范检查标准和程序,防止任性检查、随意检查,确保每一次检查有实际效果。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帮扶指导和政策讲解,指导企业全面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六、其他

本通知由我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清建〔2022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控表

          2.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隐患数据信息表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26




 
                                                                       
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控表.docx                                                                         
附件2: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隐患数据信息表.docx                                                                         
附件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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