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上半年建设工程综合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在建工程参建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上半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建筑节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及实名制管理制度等综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8〕119号)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2018〕1号)
3.《关于印发<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建〔2019〕86号)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17〕91号)
5.《关于印发2019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建〔2019〕80号)
6.《关于2019年清远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建〔2019〕73号)
7.《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住建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建〔2019〕61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工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清建〔2018〕249号)
9.《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建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9年建筑施工领域乱象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建〔2019〕108号)
10.《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9年清远市住建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清建〔2019〕48号)
11、《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
13.《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
14.《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1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三禁”及墙体材料革新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建散函〔2017〕2990号)
16.《清远市住建局关于印发<2019年建筑材料打假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检查对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结建式人防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主管部门履职检查
对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包括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含消防安全、防汛工作等)、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开展建材打假、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等情况;
2.建筑施工领域行业治乱,查处违法建设(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建筑起重设备未办理相关手续、危大工程违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3.建设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动态扣分管理情况;
4.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情况;
5.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发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情况;
6.落实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等情况;
7.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情况。
(二)在建工程检查
对全市在建工程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遵守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情况;
2.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3.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现场对照工程基础施工资料检查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施工图和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情况,收集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设计变更等;
4.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情况;
5.各方责任主体落实“三禁”和墙材革新;
6.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情况,重点是建筑起重机械、危大工程等重大危险源管控、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防汛措施落实和施工扬尘防治;
7.依法依规进行建筑施工发包、分包情况。
(1)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转包,重点查处以下行为:①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③劳务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⑤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⑥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⑦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⑧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⑨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⑩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2)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违法违规分包,重点查处以下行为:①施工单位将需要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③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④劳务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⑤劳务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设立,建设单位工资款划拨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凭据,施工单位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支付到工人的工资账户情况明细表,劳务工人名册,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公司与工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公司委托书及流水,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9.住宅工程质量情况及落实《清远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100条》情况;
10.建筑材料抽查;
11.围墙、板房、外架等处张挂扫黑除恶宣传标语情况。
(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查
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企业诚信登记情况,混凝土生产建筑业统计报表上报情况;各县(市、区)建议增加检查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和海砂使用情况,对工地现场违规使用袋装水泥和海砂的进行处罚;
2.质量管理、试验条件、原材料管理及安全文明生产等情况;
3.商品混凝土生产现场是否做到三废不外流,厂区、道路和堆场应排水畅通,无积水,无扬尘;
4.扫黑除恶宣传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即日起至6月16日,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准备相关资料备检。
(二)6月17日至6月28日,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在建工程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检查。
(三)7月8日前,全市在建工程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完成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四)7月19日前,对全市建设工程综合执法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检查方式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的检查,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向我局汇报。我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组织抽查组对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督查。
对在建工程的检查,由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按照检查内容在规定时间完成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工程开展抽查。主管部门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要求实施,抽查工程项目比例不少于工程项目总数的20%。主管部门检查组应深入施工现场抽查各方责任主体合同签订情况、各方责任主体人员到岗情况、工程项目管理资料、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变更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采用实体抽查、资料抽查及询问项目管理人员相结合的方式。我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采取暗访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在建工程开展监督抽查。
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检查,我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市中心区域(包括清城区、清新区)全部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检查,做到全覆盖。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50%(本次清新区、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无须开展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查)。检查通过抽查人员到岗到位、抽查仪器设备配备、查阅试验报告、抽检原材料等方式开展。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综合检查,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抽查任务,建立相关表格台帐。
(二)各责任主体现场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人员必须到岗配合检查,并在施工现场检查时提供以下资料: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企业资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均应提供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3.工程报建资料,包括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相关资料;
4.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建筑节能方案与实施情况,工程设计变更台帐、重新送审情况及相关资料;
5.施工技术管理及监理资料,建筑材料进场及验收审批材料;
6.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设账号,施工单位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支付到工人的工资账户情况明细表,劳务人员实名制登记资料。
(三)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人员必须到岗配合检查,并在检查时提供以下资料:
1.资质证书和试验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2.主机设备以及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试验设备清单及检定证书;
3.企业生产管理制度、产品技术文件以及生产检验记录。
4.对“三废”问题的具体处理办法,防扬尘措施。
(四)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务必进行闭环治理,督促相关企业按期落实整改,并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及《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进行扣分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律立案查处。
(五)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2019年7月12日前将本部门履职情况、在建工程检查情况、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至我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联系人:谢裕民,联系电话:3862406,电子邮件:qyaqjdz@126.com)。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