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要求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针对在此次考核中发现的住建口存在的问题,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经验,对下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根据整改要求制定如下相关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规定。
1、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要保证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款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否则将负连带责任。
2、对于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且工程款未支付至总包单位账户的专业承包工程所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3、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的规定。
1、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凡是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首先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垫付,其中已经拨付给分包企业的款项,由总包企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或自行追回。
2、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三、鼓励推行保证保险等多种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形式。
1、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2、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应当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
3、原则上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担保费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四、落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企业带资施工要求。
1、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不办理施工许可。
2、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3、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未明确禁止施工企业带资施工的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五、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六、下步工作计划。
建立工资支付监控网络、预警机制和市内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建筑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因拖欠工程款、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重大违法欠薪企业,我市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将其列入诚信评价“黑名单”,在招投标、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清出等方面联合惩戒,使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