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8-30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建办2018〕160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2018年9月1日起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住宅项目,设计文件应包含住宅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设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设计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负荷等级、设备容量、安装环境和环保节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充电设施选址应考虑设备对建筑物配电量和容量裕度的影响,与建筑物低压配电房的建设紧密结合,满足供电可能性、电量质量、自动化等方面的要求,预留充电设备车位应明确安装位置以及供电、监控、计量接口等。设置充电设施的停车场所,其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以及消防给水、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防烟与排烟系统、电气系统等消防设计等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要求。

二、2018年9月1日起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住宅项目,审图机构应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情况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三、对已按住宅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设计的项目,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

四、2018年9月1日起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住宅项目,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充电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省政策文件要求。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五、对已竣工的住宅配建停车位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相关停车场管理单位对申请并具备建设充电设施条件的,应出具同意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意见。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省厅相关文件要求,加强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并于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按职责分工逐条对应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我局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监管科。

附件:1.粤建办〔2018〕160号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

 (联系人:蓝媚    电话:0763-33760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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