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禁使用不合格海砂和石粉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原材料使用管理,遏制使用不合格海砂和石粉的行为,促进建材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经研究,严禁我市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海砂和石粉。
若确需使用海砂和石粉的,必须事先向我局报备,并按规定对使用海砂和石粉进行技术处理、按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一旦发现生产现场存放海砂和石粉,即视为违规使用不合格海砂和石粉,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