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
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为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省住建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精神,就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下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粤建市〔2019〕153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
执业证书的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