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一览表
我局修订的《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4月22日至5月6日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共收到以下反馈意见,在此予以公告。
征求意见单位 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采纳(未采纳)意见情况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根据市编办《关于调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原市机关事务局公共机构节能行政职能已划给市发改局,建议将《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中关于机关事务部门的职责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
采纳 |
清城区住建局 |
1. 第六条......和第七条......,应明确是否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同时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或是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由参建责任主体自由申报。 |
不采纳。理由是《办法》第二十一条第1款中已明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未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至于运行标识至今没有强制申报的文件精神,且已在《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明确“鼓励绿色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技术服务公司积极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
2. 第二十一条......应明确绿色建筑验收是否作为专项验收项目,有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以及绿色建筑标识第三方评价单位进行验收。 |
不采纳。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已有节能专项验收环节,增加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 |
|
3.(第三、四条意见合并) 第二十一条......应明确二星级(含)及以上的绿色建筑,建设单位是否需要邀请省级以上的评价机构参加验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绿色建筑标识第三方评价单位非法定的竣工验收责任主体,且对二星级(含)及以上的建筑绿色建筑缺乏实操性。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方评价单位”删除。 |
采纳 |
|
清城区政府 |
内容与清城区住建局意见相同 |
采纳情况同清城区住建局 |
清新住建局 |
根据提供的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明确要求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备案文件中载明。建议将第二章职责分工中的第九条修改为“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
采纳 |
清新区政府 |
内容与清新区住建局意见相同 |
采纳情况同清新区住建局 |
市发 |
关于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议删除或者改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采纳。删除“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表述。 |
市自然资源局 |
1. 考虑办法实施日期前项目立项按旧标准完成规划审查,建议第五条第5点进行补充,已完成方案总平面审查的项目按原审查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
采纳 |
2.因我市未编制绿色建筑专规,且控规基本编制完成,今后可待绿色建筑专规编制后,根据规划作出要求,建议将第十条第一款中“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内容删除。 |
采纳 |
|
3.本《办法》出台后,原所核发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等未约定绿色建筑要求的也应按本办法执行,建议将第十条第二款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内容删除。 |
不采纳。理由是:1.原《清远市绿色建筑暂行办法》中已有此要求;2.项目设计、施工建设、验收备案等均需要对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执行。 |
|
4.由于绿色建筑不属于我局用地许可、规划方案审查等审批环节,不作为我局规划审批业务的审查内容或前置条件,建议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审查阶段中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绿色建筑的配建”。 |
采纳 |
|
5.建议取消第四十七条中容积率奖励的表述,原因是国家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要求是经出让的土地容积率原则不得变更。 |
采纳 |
|
市财政局 |
1. 目前,市级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及决算由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负责审核,概算则由市发改局下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审核,建议修改第十三条相关表述。 |
采纳 |
2.对达到二星A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的奖励扶持问题,考虑我市财力状况和减税降费等政策因素,应避免采用强制性规范的表述,建议第四十一条第一句修改为“...各级政府可予以奖励”。另外,我市并未设立节能发展专项资金,如需设立需按规定程序报政府审定,建议删除第四十一条中第二句提及的节能发展资金。 |
采纳 |
|
3. 第四十三条中“对购买二星A级及以上的绿建项目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的表述缺少上位法依据,且目前我市公积金存贷比偏高、流动风险较大,此政策暂不具备实施条件,建议删除相关表述。 |
采纳 |
|
4. 关于第四十九条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适合绿色建筑的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推荐目录”,由于财政部是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的部门,我市无权制定相关的采购目录,是否在目录请参阅《财库[2019]18号》,建议删除此条相关表述。 |
采纳 |
|
市生态环境局 |
由于2017年7月重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了环保部分行政许可,只需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即可。建议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要求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
采纳 |
碧桂园 |
1. 建议绿色建筑标识评价项目通过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采用网络方式申报。 |
采纳。《办法》的第七条已经明确全省的建筑标识评价项目均应通过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采用网络方式进行申报。 |
2. 建议明确住宅小区中当建筑群项目中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面积差距悬殊时,则应按总面积中占绝对数比例的建筑类型来进行评价,例如住宅小区一楼设营业网点不单独做绿色建筑评价。 |
不采纳。理由是:《办法》的第一章第六条已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实施绿色建筑等级和评价标准要求。 |
|
3. 第四十四条难以实施和论证,建议对高星级绿色建筑与土地供应和容积率奖励方面直接激励。 |
不采纳。理由是国家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要求是经出让的土地容积率原则不得变更。 |
|
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 |
1. 第六条中是否同时满足政府投资和建筑面积大于2万,还是只是满足一项就需按二星执行,望明确。若政府投资的均按二星以上执行,工程建设内容差异太大,可操作性存疑。 |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量质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政府投资和建筑面积大于2万的项目都要按二星级执行。 |
2. 第八条常规的再生资源技术利用都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所有项目至少采用一种的可行性在一定投资建设规模范围内比较难实现,为更清晰指导工作时间,明晰可以不采用的具体情况。 |
采纳 |
|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水利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无意见。 |
无意见。 |
英德市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无意见。 |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无意见。 |
无意见。 |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无意见。 |
无意见。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无意见。 |
无意见。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无意见。 |
无意见。 |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无意见。 |
无意见。 |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佛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中国民主促进会清远市基层委员会 |
无意见。 |
无意见。 |
公众意见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