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一览表
我局起草的《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3月19日至4月19日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共收到以下反馈意见,在此予以公告。
征求意见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采纳(未采纳)意见情况 |
清远市财政局 |
第六点“支持政策”第(六)项“加大金融支持”中提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考虑到我市目前公积金存贷比偏高、流动性风险较大,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的有关规定,此政策暂不具备条件;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之相关规定,调整贷款额度需经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综上,建议将上述内容修改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10%,具体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
建议采纳。 |
第七点“保障措施”中第(二)项4“市财政局”中提到: (1)“协助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关于配合落实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清财预〔2018〕49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的最新精神,财政部门聚焦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管,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不参与制订明细资金分配方案等事务。因此,建议删除上述表述。 (2)“负责归集相关资金和基金,用于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建议将上述表述修改为:“统筹相关资金,按照有关政策精神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
建议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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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
第四点“推广及实施方式”中第(一)项“推广步骤和实施范围”中提到:以“规划总平报批时间为界定”,因项目可能存在多次因修改而重复报批,批出时间不一,建议修改为“以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方案首次报批时间为界定”。 |
建议采纳。 |
第四点“推广及实施方式”中第(一)项第4点中提到:“新建规划总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含)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项目按以下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由于项目可能存在单体住宅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或以上的情况,因此,建议将原“住宅小区项目”修改为“住宅项目” |
建议不采纳。原因:如果将住宅小区项目改为住宅项目,意味着对于2万平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建筑要100%按照装配式标准建设,一下子推广力度过大,不符合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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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点“支持政策”第(一)项“强化规划引领”中提到:“实施装配式建筑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在清远市容积率计算规则中,对满足要求的首层架空空间、地下车库等并未纳入计容建筑面积,但仍计算建筑面积;为鼓励实施更多装配式建筑,建议此项中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3%)”修改为“计容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
建议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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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点“保障措施”第二项3“市自然资源局”中提到:“负责在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筑比例和具体要求”及“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或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落实装配式建筑具体内容和要求”,由于我局所受理的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中仅对方案设计图纸进行核查,无法对装配式建筑提出具体要求并予以审查落实,因此,该两处表述建议修改为“负责在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筑比例”与“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或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比例”。 |
建议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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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要求,因装配式建筑主涉及施工工艺与建筑构件,建议住建部门职责中增加对装配式建筑的验收与监管等工作,并将具体装配式建筑标准要求与内容在《清远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19-2025年)》落实。 |
建议采纳。建议在第七点第(二)项1中,改为:负责组织编制《清远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19-2025年)》,并将具体装配式建筑标准要求与内容在专项规划中落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按照专项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验收与监管;推广应用建筑产业现代化部品部件及新技术;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培训,加快装配式建筑人才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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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办公室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交通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公安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公路事务中心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广东省清远市商务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无意见。 |
无意见。 |
英德市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无意见。 |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无意见。 |
无意见。 |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无意见。 |
无意见。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无意见。 |
无意见。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无意见。 |
无意见。 |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佛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广东省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中国民主促进会清远市基层委员会 |
无意见。 |
无意见。 |
公众意见 |
第四点“推广及实施方式”,建议增加:符合规划要求纳入装配式建设的新建项目,应按用地规划条件实施装配式建筑,由财政投资的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2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40%;非财政投资的必须使用预制楼梯、预制叠合楼板等预制构件。 |
建议不采纳。原因:没有依据。 |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