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2019年度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知
为做好“七五”普法工作,根据市普法办《转发省司法厅 省普法办<关于建立健全基层以案释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清司办〔2015〕49号)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全覆盖工作,我局收集2019年度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附:2019年违法违规案例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的8月30日
2019年违法违规案例:
湖景湾8#9#楼工程施工现场没有采取
防尘降尘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4日,经我科专项检查发现,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承建的湖景湾8#、9#楼工程现场没有设置防尘措施。通过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站工作检查中发现,湖景湾8#、9#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挡、施工道路扬尘、大量裸土未覆盖、现场存在建筑垃圾,施工现场也没有采取洒水抑尘等防尘降尘措施,对此,我科执法人员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限期到我科接收处理。经调查,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承认了其承建的湖景湾8#、9#楼工程现场没有设置防尘措施的事实,经我科负责人批准,对湖景湾8#9#楼工程施工现场没有采取防尘降尘措施一案予以立案。
(二)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
3、案件现场照片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处理结果
经查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承建的湖景湾8#、9#楼工程现场没有设置防尘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8年8月14日出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并于当天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至该单位,告知其相关陈述申辩权利,该单位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2018年8月20日,我科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该单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该案件已按程序结案。
【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分化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为采取覆盖、分段作业、则是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友盛花园工程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7日,友盛花园工程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案是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移交至质安科。通过质安科核查,发现由清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友盛花园工程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现场已进行土方开发和基坑支护施工。对此,我科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限期到我科接收处理。经调查,清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承认了其开发的友盛花园工程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现场已进行土方开发和基坑支护施工的事实,经我科负责人批准,对友盛花园工程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案予以立案。
(二)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
3、案件现场照片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处理结果
经查明,由清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友盛花园工程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现场已进行土方开发和基坑支护施工,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我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于2019年1月14日出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并于当天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至该单位,告知其相关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该单位表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2019年1月16日,我科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该单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该案件已按程序结案。
【相关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