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3-10

 

关于印发《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企业、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着力构建粤东西北区域范围内企业投资服务最优环境的要求,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建设工程检测市场化“放得开、管得好”的总要求,做到逐步开放、稳妥有序,我局制定了《清远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2051日起正式实施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39 

 

 

 

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宗旨】为落实清远市委市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着力构建粤东西北区域范围内企业投资服务最优环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第4号公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3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动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粤建质〔2018〕125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建设工程检测市场化“放得开、管得好”的总要求,做到逐步开放、稳妥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施工许可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人防、消防)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筑施工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城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检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检测机构条件】拟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企业按资质认证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广东省计量认证,并获广东省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外省企业应当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清远市开展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计量认证资格、人员、设备及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三)已能与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五条  【联网登记】拟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登录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网上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联网登记申报。

第六条 【登记核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市场管理方案内容统一办理检测企业检测业务联网申请。检测机构所在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测机构申请检测业务联网的范围在接到网上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对所规定的资料、场地、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传管理系统。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的核查结果办理联网核准核准通过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取得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

第七条  【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规定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一)选择符合本办法的检测机构,具备相应检测专项资质,检测报告应具有监管标识,拒绝接受没有有效监管标识的检测报告

(二)在检测工作开展前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明确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类别的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检测机构。

(三)组织制定书面的检测方案,应满足现行有效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派员或委托监理单位派员采用旁站方式见证现场检测工作(含见证取样送检)

(五)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降低检测标准和工程质量

(六)违反上述规定获取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依据

  检测机构职责】从事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检测机构根据相应的资质范围和符合本办法规定检测项目相关标准开展检测业务。

(二)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连接,取得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与监管系统连接,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按相应技术规程要求定期校准计量器具,完善现场管理,确保原始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符合有关规定

)负责取得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监理单位旁站见证人员对有关原始材料的见证签字。没有办理现场检测见证的检测报告不得用作工程验收依据。

)现场检测工作完成后,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保存后立即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属于自动采集的数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监管系统

(七)遇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或其他任何人员干扰正常检测活动、明示或者暗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示或者暗示捏造(篡改)数据、降低检测标准或限制随机采样等导致“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检测机构或现场检测人员必须坚决抵制,当即向管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规定组织建设工程检测监理工作:

(一)根据检测计划与有关证件核对上岗人员身份、资格;

(二)根据检测方案核对取样部位、抽样方式、抽样数量;

(三)采用旁站方式见证现场检测工作,建立旁站见证的工作记录;

(四)采集必要的图片,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五)核对有关原始材料,签字见证。

第十条  主管部门职责】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检测监管工作中负责:

(一)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的建设日常维护管理和完善,统一办理检测监管系统的联网及诚信登记手续;

(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检测机构不良行为情况做好相应的检测项目取消联网、暂停业务等工作。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单项检测项目取消联网的,其承揽的单项检测业务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检测机构暂停业务期间,承揽的所有检测业务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选定(认定)“比对标杆检测机构”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此后以年为周期,根据诚信记录的分数余额,对各检测机构进行排名,动态选定“比对标杆检测机构”、向社会公布名单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测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见附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开展工作的情况。重点检查检测机构的业务承揽、检测方案、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环境、检测记录以及检测服务等内容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透明地对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行诚信登记和监管。将建设工程施工、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不良行为及其扣分信息、责令改正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连同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与检测行为情况等一并写入监督报告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经检查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监管规定的或不具备本办法能力条件的,应当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取消相应的检测联网项目或切断其与监管系统的联网的处理建议。如抽查发现检测机构在执行检测任务过程中存在偏离规范、数据造假、玩忽职守等问题和行为,应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检测市场逐步放开的方案(方案应根据当地的管理实际,确定监管系统联网登记的检测项目内容,并报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做好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和检测机构的核定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  本办法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2430日,共2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