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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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管理,规范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31日




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管理,规范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第4号公告)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动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2021年7月7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人防、消防)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筑施工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城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检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省企业按资质认证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广东省计量认证,并获广东省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外省企业应通过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检测机构应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工作场所;参与检测项目的检测、校核、报告编写人员应持证上岗;检测报告应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盖章;

(三)建立与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检测机构从业前应登录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网上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联网登记申报。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检测市场管理方案统一办理检测企业检测业务联网申请。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检测机构根据相应的资质范围和符合本办法规定检测项目相关标准开展检测业务;

(二)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连接,取得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

凡未与省、市监管平台联网,不愿接受监管的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检测活动,检测监测机构出具的各类检测报告应通过检测监管平台获取统一的防伪监管标识码,未按要求取得防伪监管标识码的检测报告不得用于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三)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检测机构;

(四)按相应技术规程要求定期校准计量器具,完善现场管理,确保原始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符合有关规定;

(五)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六)现场检测工作完成后,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保存后立即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

属于自动采集的数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监管系统;

(七)遇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或其他任何人员干扰正常检测活动、明示或者暗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示或者暗示捏造(篡改)数据、降低检测标准或限制随机采样等导致“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检测机构或现场检测人员必须坚决抵制,当即向管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中职责: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的建设、日常维护管理和完善,统一办理检测监管系统的联网及诚信登记手续;依法对检测机构不良行为情况做好相应的检测项目取消联网、暂停业务等工作;选定“比对标杆检测机构”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合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诚信行为记分结果,对检测机构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二)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检测机构的业务承揽、检测方案、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环境、检测记录以及检测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2、对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行诚信登记和监管,将建设工程施工、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不良行为及其扣分信息、责令改正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连同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与检测行为情况等一并写入监督报告,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经检查发现工程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监管规定的或不具备本办法能力条件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出取消相应的检测联网项目或切断其与监管系统的联网的处理建议,如抽查发现检测机构在执行检测任务过程中存在偏离规范、数据造假、玩忽职守等问题和行为,应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3、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测项目分类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检测市场化范围及项目清单,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检测机构的核定登记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

第九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加入检测行业协会,强化诚信自律、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水平。

第十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共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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