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属及外地驻清各有关企业: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清理部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8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清理部分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属及外地驻清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的规定,我局对存量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我局决定对部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予以废止、修改的决定。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现将此次废止的有关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一)《清远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清建〔2006〕97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通知》(清建〔2015〕175号)。
二、现将此次拟定修改的有关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一)《关于印发〈清远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建〔2018〕375号)。
(二)《印发〈清远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清建〔2011〕56号)。
(三)《关于开放清远市图审市场的通知》(清建〔2018〕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