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及外地驻清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我局决定对部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予以废止、修改的决定。现将相关决定事项公布如下: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现将此次废止的有关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的通知》(清建〔2015〕109号)。
(二)《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通知》。
(三)《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清远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的通知》(清建〔2016〕24号)。
二、现将此次拟定修改的有关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一)《印发〈清远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清建〔2011〕56号)
(二)《关于印发〈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QYBG2019017清建〔2019〕86号)。
(三)《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QYBG2019049清建〔2019〕180号)。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