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5-06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七届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30         

 

 

 

清远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的工作部署,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构建购租并举的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切实可行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任务分工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1)引导鼓励一批国有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或注册住房租赁企业。完成时间:202012月。

责任单位(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市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引导鼓励1家以上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或成立住房租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房屋租赁业务,通过统筹政策性住房和收购库存商品房等方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出租给有需求人群。完成时间:202012月。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引导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国有企业探索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开展混合所有制经营。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根据国家有关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支持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细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加快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市直、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引导鼓励1家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建成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完成时间:202012月。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草拟相关制度文件或明确工作细则。完成时间:202012月。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国家、省有关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规范城中村住房租赁。建立清远市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纳入政府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住房租赁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信息录入工作,并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统一纳入平台监管。鼓励村集体成立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享受住房租赁企业相关政策优惠,并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村服务。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1.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

1)结合保障性住房、人才引进、大学生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租赁货币化补贴方式和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印发出台相关配套优惠政策文件。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按照有关政策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推行全省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1.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改革。逐步提高货币化保障比重,以政府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租赁住房居住,拓宽公租房房源渠道,打通公租房和商品房的政策通道,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

1)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1.鼓励新建租赁住房。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时应纳入新建租赁住房,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有条件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1)研究提出在建、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造成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及具体指引。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租赁用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清远供电局、清远市供水拓展有限责任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允许企业或个人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落实税收优惠。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税收优惠出台印发相关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工作。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结束后出售住房的,按照新建商品房办理销售、不动产登记手续,按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相关交易税费。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支持,促进市属住房租赁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盘活城区“三旧”等存量土地,采取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三旧”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1.健全条文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划分,健全完善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结合搭建住房租赁信息平台,鼓励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督导辖区街(镇)做好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落实主体责任。

1)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负总责,建立住建、公安、工商等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实现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完成时间:201912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2)实施房屋租赁网格化管理,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下放至街道、乡镇,由社区、居委会(村委),结合流动人口管理负责做好房屋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工作。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屋租赁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配套财政、税收具体措施,推动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完善街道(社区)开展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的机制。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加强行业管理。

1)建立我市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鼓励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组织房屋租赁从业人员对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录入进行培训。完成时间:201912月。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设银行、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出台制度措施,建立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完成时间:202012月。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各县(市、区)开展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各级工商部门通过我市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共享相关信息。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完成时间:长期。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网信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分局、市建设银行、清远供电局、清远市供水拓展有限责任公司、市编办、市“三旧”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全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的统筹管理及相关工作的落实和督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根据本方案工作分工和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

各有关牵头单位要承担主体责任,按照任务分工会同各责任单位研究制定推进相关事项务实、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并落实工作进度时间表,协调责任单位形成齐抓共管的联运机制,重点推动强化管理体制,建立信息监管平台、落实税收优惠,调动基层积极性,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请各牵头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及工作进度时间表,于2019331日前将工作计划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整理。

(二)加强宣传引导,狠抓落实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要做好政策解释,积极推动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意识,营造良好环境。要切实按照时间切点要求,强化工作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

(三)建立健全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确定工作联络人,加强信息交流和反馈,在每年630日及1210日前将当年度目标任务办理进度及工作总结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加强检查督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市专项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文件、实地踏勘、随机抽查相关项目及座谈会等方式,不定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经督查发现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市专项督查组将报请市政府、市监察委按规定进行约谈或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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