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一览表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访问量:431发布时间:2022-02-17



我局草拟的《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于2022115日至2022214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共收到以下反馈意见,在此予以公告。反馈意见如下:

征求意见单位

提出意见情况

采纳(未采纳)意见情况

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

建议修改条款第四条第二款:

建议修改为:(二)在清远市开展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应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计量认证资格、人员、设备及工作场所;参与检测项目的检测、校核、报告编写人员应在清远市内购买社保;检测报告应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盖章;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理由:明晰对在清远市开展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的要求,避免产生在清远开展检测业务不需工作场所等的误解。

采纳。



邓文亮(公众)

一、第四条(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盖章,并且有广东省计量认证章,检测项目不得超越资质认证范围;参与检测项目的检测、校核、报告编写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在清远市内购买社保,并且每个检测人员参与检测的专业项目不应超过三项;检测机构有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工作场所及环境满足相关规范和要求。

理由:检测机构人员负责过多检测项目,会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

增加:(四)具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校准计量器具,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需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第八条(四)完善现场管理,确保原始记录真实完整,具有唯一标识,保存期符合有关规定。

理由:检测数据追溯,防止伪造检测数据。

三、增加第八条【检测机构职责】(九)禁止转包转次检测业务;

(十)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十一)禁止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理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八条,第十条。

第一点采纳。

第二、三点不采纳,因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具体规定。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该办法第十条第2项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单项检测项目取消联网的,其承揽的单项检测业务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的内容,建议修改为“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单项检测项目取消联网的,单项检测报告取消监管标识,其承揽的单项检测业务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不采纳。原条文已有相关表述。


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民主促进会清远市基层委员会

逾期未回复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2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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