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对<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市场及质量监管细则(稿)>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的公告》已于2021年10月14日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发布后,住建部陆续出台了22部相关技术通用规范。鉴于此情况,我局决定,根据新规范的规定,再次对原各单位及公众反馈意见进行了再讨论、再研究,现就相关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4日
(联系人:蓝媚 联系电话:0763-3376010)
《关于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对<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市场及质量监管细则(稿)>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的公告》已于2021年10月14日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发布后,住建部陆续出台了22部相关技术通用规范。鉴于此情况,我局决定,根据新规范的规定,再次对原各单位及公众反馈意见进行了再讨论、再研究,现就相关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征求意见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采纳(未采纳)意见情况 |
1 |
清远市司法局 |
该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再出具审查意见,本次征求意见不作回复。 |
采纳 |
2 |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
1.征求稿第十一条第(二)点建议修改补充如下“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筑审核意见书)的建筑用途……”。 |
采纳。此条修改为: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 |
2.征求稿第十四条第(五)点建议增加如下内容:“1、改变建筑外立面主要色彩、材质;2、首层架空层增设风井等设备用房增加计容建筑面积;3、车库调整布局造成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减少;4、改变已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中阳台功能用房的结构形式(主体结构内或主体结构外);5、改变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公建配套设施面积及位置”。 |
不采纳。此条修改为:规划方案改变需重新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在“审查系统”中发起“重大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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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文)等相关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建议将所预留的安装条件能否达到停车位充电设施安装要求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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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第十一条”的“(二)……市政管线等内容。”建议调整为“(二)……市政管线、附属绿地等内容”。 |
不采纳。此条修改为: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 |
2.“第十一条”,建议增加“是否符合园林绿化工程强制性标准”项。 |
不采纳。理由:此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已包括园林绿化工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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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十四条”,建议增加“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绿地率变更以及附属绿地整体设计方案和绿地功能布局发生变更的”项。 |
不采纳。理由:绿地率整体设计方案和绿地功能布局发生变更的可能会导致海绵城市建设年净流量指标发生变化,该条已明确“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年净流量指标发生变更的属于重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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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
1.第七条: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已确定了施工单位,建议增加施工单位。 |
采纳。 |
2.第十一条:建议增加:(1)考虑到普及“勒杜鹃”市花的需要,建议增加绿化工程的审图要求。(2)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审查要求。 |
(1)不采纳。理由:已在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筑中体现。(2)不采纳。理由:岩土工程的审查要求在相关的规范中已有明确,我局已与提意见单位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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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6 |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7 |
清远市水利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8 |
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9 |
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10 |
佛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11 |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12 |
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13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14 |
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15 |
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无意见。 |
16 |
中国民主促进会清远市基层委员会 |
无意见。 |
无意见。 |
17 |
公众意见 |
关于第十四条“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重大变更内容的,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在“审查系统”中发起“重大变更”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为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重新加盖审图章。”对这个要求我们认为不合适,建议涉及到审图合格书上载明信息发生改变的重大变更,才要求在“审查系统”中发起“重大变更”并重新进行审查,这样较为合适。 |
采纳。 |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4日
(联系人:蓝媚 联系电话:0763-337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