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承包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6-30




典型案例名称:清远市愉景公馆项目违法肢解发包案。

一、基本案情

清远市泽辉利远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清远市愉景公馆项目的公区及户内批量精装修工程发包给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鉴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单独发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属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以上事实有《阳光城集团广州区域公司清远愉景公馆项目公区及户内批量精装修工程合同》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二、查处过程简介

20222月,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清远市愉景公馆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清远市泽辉利远房地产有限公司将该项目的公区及户内批量精装修工程单独发包给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愉景公馆项目涉嫌肢解发包建设工程案进行了立案处理。经调查核实及制作询问笔录,2022414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清远市泽辉利远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该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2022421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清远市泽辉利远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处罚情况

    清远市泽辉利远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愉景公馆项目的公区及户内批量装修工程发包给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有国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5,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既成事实,无法纠正,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对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的罚款,罚款合计伍万玖仟贰佰陆拾陆元肆角伍分(¥59266.45);对项目负责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6%罚款,罚款合计叁仟伍佰伍拾伍元玖角玖分(¥35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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