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区社区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后评估论证报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1-11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的规定,对《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区社区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的规定,为加强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深入开展。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绩效评估方面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区社区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9年多以来,在推动社区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配套服务功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反映了《实施办法》已不适应当前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具体如下: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三类公共服务设施为商业性公共服务设施,由开发企业按控规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而根据有关规定,经营行为可为自营、出租、转让、抵押等;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却又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社区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存在前后文的矛盾。

一些商业性的幼儿园、肉菜市场等三类公共服务设施,依法办理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而《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存在明显的与现行法律不符。

《实施办法》对三类公共服务设施作出的“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权属登记上不得设立他项权”的限制,属于公权的擅自扩大,于法无据,明显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精神。

(二)合法性方面

文件的制定是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有关程序规定走工作流程,故合法性评估结论无异议。
    (三)协调性方面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三类公共服务设施为商业性公共服务设施,由开发企业按控规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而根据有关规定,经营行为可为自营、出租、转让、抵押等;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却又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社区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存在前后文的矛盾。

一些商业性的幼儿园、肉菜市场等三类公共服务设施,依法办理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而《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存在明显的与现行法律不符。

《实施办法》对三类公共服务设施作出的“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权属登记上不得设立他项权”的限制,属于公权的擅自扩大,于法无据,明显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精神。

故《实施办法》的协调性存在缺陷。

(四)可操作性方面

《实施办法》实施9年多以来,在推动社区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配套服务功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故具备可操作性。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综上,该起草文件经过综合评估论证,其协调性存在缺陷,必要性、合法性、可操作性均无异议。因此,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和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群众、企业需求,建议废止《实施办法》(清府办〔201337号)。如实际工作需要,可由相关职能部门重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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