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委托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1-19



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为了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级依申请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清府办函〔2023〕10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委托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

原实施机关

事项名称

受委托机关

备注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1.审批范围按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的项目;

2.涉及原审批部门审批的变更、核准,原则上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3.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由原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二、职责划分

(一)原实施机关(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1.对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以目录形式统一对外公布,加强动态评估和管理。

2.加强对受委托行政机关行使委托事权的指导,加强对其业务培训,协助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清晰界定权责义务。

3.负责指导受委托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等法律文书样本。

4.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5.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并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6.负责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职责

1.受委托行政机关要明确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受委托行政机关在清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负责将由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范围内的项目以原实施机关的名义,使用名称为“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的公章,在委托期限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原实施机关的监督。

3.加强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及时上网公布申请人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4.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电子网络监察,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派发意见反馈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核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一经核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以月报形式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告原实施机关。

6.协助原实施机关(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原实施机关(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具体程序以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实际办理程序为准。已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委托方解释。

四、其他要求

受委托行政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联系工作,并将联系人名单报原实施机关(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期限自2024年119日至20261130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