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粤府令第288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事项基本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于2019年11月12日印发的《办法》,将在2024年11月30日到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召集相关单位和专家召开了《办法》实施后情况(期满前)评估会议,各单位代表和评估专家都认为《办法》应当继续施行,但应当对一些不符合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和在施行中难以操作的内容进行修改。《办法》修订对19处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将《办法》多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业主表决同意的票数占总票数的比例的内容进行修改,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使用“默认表决”“异议表决”的表决方式进行删除,将在《办法》实施中发现的制度漏洞、难以操作的措施等进行了修改,同时将《办法》有效期再延长5年。
二、评估概述
(一)评估目的
《办法》修订实施涉及公众调查、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一系列的工作,涉及范围广、利益主体多,必须结合清远市的实际情况,对《办法》修订实施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评估主体
按照“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评估责任;谁决策、谁负责决策责任”的原则,本次风险评估由制定方案、作出决策、实施《办法》修订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具体实施评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办法》修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对本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
(三)评估程序
制定评估方案收集和梳理相关资料调查各方诉求识别风险因素进行风险指标评价提出风险化解措施确定风险等级并给出结论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四)评估方法
主要采用使用资料查阅资料,征求相关部门、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协会、物业服务企业意见,走访相关部门等方式对本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利益群体进行调查,了解各主体的诉求,识别不同类型的风险,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
(五)评估依据
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进行评估。
三、风险调查及意见采纳情况
(一)调查内容
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文件要求,清远市的实际情况,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结合调查方案,本《办法》修订的社会稳定风险调查的主要内容为:
1.拟修订《办法》的合规性:包括与国家、广东省和清远市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和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符合性,是否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决策,《办法》修订是否按照立规、调查研究、分析依据、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
2.利益相关者对《办法》修订实施的意见和诉求:包括受影响的群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诉求。
3.清远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的态度。
4.媒体对《办法》修订与实施的态度:调查大众媒体以及网络论坛等对《办法》修订的意见、诉求和舆论导向等。
(二)调查方式和方法
《办法》修订的社会稳定风险调查采用的方式和方法主要有:
1.通过与委托方的接触、沟通,该《办法》修订背景,前期过程程序资料,如:立纲、调查研究、依据文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公示公告等资料;
2.采用公示法、座谈法、征求意见法等进行社会调查,鉴别利益相关者,分析利益相关者诉求和历史社会矛盾;
3.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座谈讨论,了解职能部门对《办法》修订的意见;
4.收集《办法》修订公示后的群众意见;
5.采用网上调查以及舆情分析,了解媒体对《办法》修订实施的舆论导向及影响。
(三)各方意见采纳情况
1.政府职能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了初步修订,形成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后,于5月14日发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金融工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等9个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5月15日至2023年6月14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挂网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收到了2个相关单位的3条修改意见和社会公众的2条修改意见。经认真分析,根据有依据、可操作、有特色的原则研究决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采纳了两个相关单位的3条修改意见,不采纳社会公众的2条修改意见。
2.专家组论证情况
2024年7月3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建设大厦403会议室召开了《办法》修订专家论证会,会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丘成杰主持,市财政局、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清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及特邀的6名专家参加了会议。专家组由谢道清(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物业管理专家库专家、专家组组长)、郑顺福(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清城区政协委员、物业管理专家库专家、物业管理师)、张奇(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物业管理专家库专家、物业管理师)、柯国良(物业管理专家库专家、物业管理师)、葛志军(物业管理师)、何娟娟(中国农业银行清远城南支行高级副经理、中级经济师),共6名专家组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代表就《办法》的实施情况(期满前)评估、修订、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等内容进行了简要介绍和说明。专家组成员逐一发言,也听取了参会相关单位人员的意见,就有关内容展开了深入的交流,并形成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一致认为《办法》修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规范性文件要求;具备《办法》修订所规定的各项要素;《办法》修订的指导思想明确,目标合理,重点突出,基础工作扎实,技术路线正确,修订成果基本达到了要求。《办法》修订具有较强的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意《办法》修订通过论证,按程序上报。
四、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针对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修订,依据充分,资料翔实可靠,总体思路清晰,目标明确,科学可行,能充分满足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相应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清远市行政区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决策的合法性要求。
(二)合理性评估
《办法》是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行为,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颁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施行期间,《办法》有效指导、规范了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住建部门、专户管理银行及有关单位的行为的规定,有序推动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工作,保障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时消除了其安全隐患。《办法》修订事项是必要的、适当的,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能尽最大可能维护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符合决策的合理性要求。
(三)可行性评估
《办法》修订公平、公正,各项管理措施均结合清远市的实际,经严格征求意见并充分消化后制定订,其条款必要、适当,并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也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保障,充分考虑群众的接受程度,没有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符合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要求。
(四)可控性评估
《办法》修订没有明显的公共安全隐患,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集体上访、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它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可能性较小,决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是可控的,而且各单位均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符合决策的可控性要求。
五、风险等级
《办法》修订评估对项目的整体风险进行判别,在充分落实风险处置措施后,能够有效降低风险,最终判定决策事项采取防范及化解措施后,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六、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坚持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作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及时消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大事,列入各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实现管理和行政决策的法制化,全面提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三)鼓励公众参与,社会共同实施
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让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主体了解《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同时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充分反映公众意愿,提高全社会对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措施的认同程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办法》的实施,使《办法》实施取得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七、评估结论
通过综合分析,修订后的《办法》实施风险较低,总体可控,建议可实施。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