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车辆运输安全等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12-12


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广德(英德)产业园管委会、广佛(佛冈)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车辆安全运输及安全作业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车辆单位管理

(一)挖掘及运输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作业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现场的挖掘和运输工作。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挖掘及运输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业务范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所使用的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部门对车辆的管控要求,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四)车辆驾驶员应具有该车型对应的驾驶证,并在驾驶证有效期内驾驶车辆,驾驶员上岗前应接受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岗前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五)车辆在核定的载重范围内运输货物,不得超载、超速,并在指定的路线内行驶。

(六)车辆应按要求安装报警器。

二、加强车辆作业管理

(一)施工总包单位对新进场的运输作业人员进行公司、项目和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注意事项交底。

(二)施工总包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工序制定可行的运输线路,运输线路应考虑人车分流,尽量减少车对人的影响。

(三)运输路线应考虑采用警戒线或其他方式将非行驶区域或施工作业区域进行有效区分。

(四)应设置运输回旋或转弯区域,该区域设置安全标识,禁止其他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或堆放其他杂物。

(五)车辆运施作业期间,现场应安排人员现场指挥,挖掘或运输作业人员听从指挥。

(六)挖掘机、自带臂运输车等旋臂作业期间,其臂旋半径范围内禁止有人或有障碍物,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戒标识。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一)将施工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要求在建项目开展自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二)加强对施工运输车辆使用情况的抽查,发现存在有车辆隐患和使用隐患的,督促施工企业停止使用并落实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立即组织退场。

(三)无关车辆严禁随意出入工地或在工地上停放,运输车辆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即非余泥运输绿色车辆和无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不准进建筑工地外运余泥和建筑垃圾;超载、无遮盖以及未经冲洗干净的车辆,不准驶出工地。

特此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211


(联系人:梁永坚;联系电话:386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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