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户银行:
现将《〈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指引,认真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 远 市 财 政 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清 远 市 水 利 局 清 远 市 总 工 会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
2025年4月27日
《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工作指引
为有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开户银行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根据本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开户银行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相关单位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1.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确保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专户开设、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拨付日期、拨付数额或占工程款比例等事项。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具体比例根据项目类型确定(房屋建筑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建设项目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0%,水利建设项目不低于工程进度款15%,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人工费用概算据实约定)。
2.预付款:工程开工前,按照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10%的比例拨付预付款,其中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1%作为人工费用预付款一次性拨付到工资专户。
3.人工费用拨付: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数额或比例,按月(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足额拨入总包单位的工资专户。
工程建设项目因工程款申请审批、计量周期等客观原因,无法在1个月内同步完成人工费用划拨的,可以采取人工费用单独申请并以下方式划拨:(一)按照约定比例申请,提前一次性拨付(规模小、工期短等小型工程);(二)按照月平均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总额÷合同工期)定额申请,提前一次性预付多个月份人工费用;(三)按照月平均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总额÷合同工期)定额提前完成申请程序,再由相关部门按月划拨至工资专户。
针对工程短、工程量小等小型工程,建议可采取前款第一项方式划拨。针对政府投资、国企投资、工程款按形象进度计量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议可采取前款第二项方式划拨。针对政府投资、国企投资、工程款按形象进度计量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议可采取前款第二项方式划拨。
4.监督管理:监督总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开设工资专户,确保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如发现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工资专户,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二)总包单位职责
1.工资专户开设: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我市辖区内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并在工资专户开设后的30日内通过我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工资专户应注明账户性质,工资专户名称格式为:“总包单位+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与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明确工资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相关事项。
2.工资专户管理:工资专户资金仅用于支付本项目作业农民工工资,严禁挪用。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得使用工资专户资金支付。
3.日常用工管理:在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监督项目劳动用工情况,结合实名制管理信息、当月工程进度,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清单。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准确记录农民工名册、守法承诺书、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工资支付和退场工资确认书等,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4.工资清单审核:总包单位应安排劳资专管员在每月10日前,审核汇总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清单,并按规定在本项目维权信息告示牌上《工资支付公示栏》公示,公示完毕且农民工签名确认后。
5.农民工工资支付:通过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至其他组织或个人。
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制度,分包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委托支付协议等方式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资。
6.工资专户注销:工程建设项目完工且作业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及总包单位或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注销工资专户的,由总包单位填报《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并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及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0日,确认无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凭《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到开户银行销户。
工资专户注销可与工资保证金返还一并办理。
(三)分包单位职责
1.委托工资支付: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委托支付协议的方式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资。
2.工资清单编制:分包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作业农民工上月工资清单后,工资清单由作业农民工确认无异议后,与作业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一并交总包单位审核汇总。
3.配合总包单位用工管理:配合总包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提供农民工名册、守法承诺书、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和退场工资确认书等台账资料。
(四)开户银行职责
1.工资专户开设:应注明工资专户账户性质,工资专户名称格式为:总包单位+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项目名称可使用规范化简称。工资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等应遵循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签订《专户管理协议》,明确工资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相关事项。
进一步优化工资专户开设服务流程,及时查询并处理我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推送的开户预约信息,协助总包单位及时做好工资专户开设、使用、销户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2.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得将工资专户资金转入非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工资专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应在收到总包单位报送的工资清单等工资发放资料(数据)后3日内将工资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总包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3.工资专户日常管理:应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者他行银行卡。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银行卡。
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应于约定拨付日期的下一个工作日前通知总包单位。
发现工资专户资金使用出现资金转出到个人账户以外账户、同批次多次转入同一农民工账户、超出本年度执行的我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倍金额转入农民工账户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相关信息。
4.工资专户注销:凭《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为总包单位核销工资专户,账户内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可根据我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备案失败结果依法依规为开户企业办理销户手续。
二、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
1.时间节点:项目开工前
工作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明确工资专户相关条款,确保施工合同中包含工资专户开设、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拨付日期、拨付数额或占工程款比例等内容。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我市辖区内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并在开户后30日内通过我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备案。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明确工资专户管理事项。
总包单位应与进场农民工签订入场守法承诺书。
注意事项:工资专户名称规范为:“总包单位+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专户管理协议》需明确工资专户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
2.时间节点:项目开工至完工
工作要求:建设单位按月(时)按比例拨付人工费用至施工单位工资专户:一是预付款拨付,工程开工前,拨付工程款中人工费用部分至工资专户。二是进度款拨付,按照约定和施工进度按月(时)拨付人工费用。
分包单位按月编制上月工资清单,由作业农民工本人确认无异议后,与作业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一并交总包单位审核汇总。
总包单位审核汇总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清单后,按规定公示完毕,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名确认无异议后,通过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发放至农民工工资账户,并跟进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情况。
总包单位应与退场农民工签订退场工资确认书。
注意事项: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施工单位需按全市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模板要求,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台账。
3.时间节点:项目完工后
工作要求:总包单位填写《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经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30日,确认无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准予核销工资专户。工程建设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或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不得申请注销工资专户。
注意事项: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
工资专户注销可与工资保证金返还一并办理。
三、附录
附件1: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参考文本)
附件2: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
附件3: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参考文本)
附件4: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