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采纳(不采纳)意见情况一览表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7-06

编号

单位名称

部门意见

采纳情况

说明

1

市国土资源局

1.第一条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据建议修增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采纳。

 

2.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则所称存量房,指已进行不动产登记(房地产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部分采纳。

为了表述更全面、准确,改为“本规则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进行不动产权(房地产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房地产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3.第八条增加“中介机构应当认真查看其提供的房屋资料和土地登记资料,并到房屋现场核查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土地登记信息”。

部分采纳。

因为中介机构无权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只有业主才有权查询。因此改为“中介机构应当认真查看其提供的房屋资料并到房屋现场核查”。

4.第九条在“房屋面积等信息”后面增加“并且土地无抵押、无查封等限制状态的”。

采纳。

 

5.第十条的“清远市不动产登记证中心”修改为“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采纳。

 

6.第十七条的“房地产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部分采纳。

为了表述更全面、准确,改为“不动产权(房地产权、房屋所有权)”。

7.第十八条的“交易中心”修改为“交易中心和不动产登记机构”。

采纳。

 

2

中国民主促进会清远基础委员会

1.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十条第二款“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之规定,建议在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冠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不采纳。

我局颁发的文件题目是“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颁发《清远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已有制定机关名称,不应再重复。

2.第一条中的“保障存量房当事人交易合法权益”建议修改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纳。

 

3.第一条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据建议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采纳。

 

4.第二条建议修改为“本规则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进行房地产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者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部分采纳。

为了表述更全面、准确,改为“本规则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进行不动产权(房地产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房地产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5.第三条的“清远市区(清城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改为“清远市清城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

采纳。

 

6.第七条建议增设第二款,“存量房因产权归属、登记等纠纷正在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的,不得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房源信息。存量房权属人已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房源信息”。

采纳。

 

7.第十条中的“清远市不动产登记证中心”修改为“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采纳。

 

8.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双方当事人”修改为“存量房权属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此外,建议在第十四条中增设 “存量房权属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中介机构对变更或者解除经纪服务合同存在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存量房权属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先行撤下该房源信息的手续”的规定”。

采纳。

 

9.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及时 ”建议修改为“三个工作日内”。 此外,建议在该条中增设“中介机构未按期在网上交易系统撤下房源信息的,存量房权属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交易中心撤销房源信息”的规定。

采纳。

 

10.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改为“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采纳。

 

11.第十七条的“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改为“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采纳。

 

12.第十八条的“各方当事人”改为“各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采纳。

 

13.第二十条的“各方当事人”改为“各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采纳。

 

3

市财政局

有回复,无修改意见。

 

 

4

市工商局

有回复,无修改意见。

 

 

5

市国税局

有回复,无修改意见。

 

 

6

市地税局

有回复,无修改意见。

 

 

7

清城区政府

逾期无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8

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逾期无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9

社会公众

逾期无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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