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评估报告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9-29

 

关于《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的评估报告

 

2013年12月16日,我局印发《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清建〔2013〕27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即该办法于2018年12月16日有效期界满。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38号)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政府规章实施满3年的,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进行评估,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省政府令 第185号)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机制健全,制度执行力得到有效保障”、《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第10点“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按期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市政府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规定重新发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18 年8 月8日起,组织开展了对《办法》的评估工作。评估的目的是:通过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将《办法》重新发布、重新设定其有效期,或确定是否需要将《办法》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组织评估工作过程和成果主要如下: 

一、201887日,成立了《办法》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我局分管领导、有关业务科长及2名法律顾问组成;

、201888日,我局制定了《关于对<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方案和评估程序等;

、201889日,我局向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发出了《关于<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评估意见的函》。至今,共收集到16个单位的回复,其中:

(一)清远市水务局、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清远市建筑业协会、清远市汇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清远市新正混凝土有限公司、清远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远市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远市樵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清远市金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函复没有修改意见或无意见

(二)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议增加“建立商品混凝土使用台账,并定期上报主管部门。”

(三)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议《办法》“第四条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组织生产,对交货的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负责”修改为“第四条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组织生产,对交货的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负责”;建议删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理由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的第15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2018年8月9日,我局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关于<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评估意见的公告》,征求社会公众对《办法》的评估意见。

至今,社会公众没有回复评估意见。

五、2018年9月10日,组织评估小组召开了《办法》评估会议,评估小组对上述各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且结合我工作的实践,对《办法》进行了仔细评估,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得出评估结论如下:

(一)《办法》实施年以来,对规范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质量行为,跟踪掌握商品混凝土生产和流向,杜绝无证生产不合格产品流入,加大工程质量追溯力度,保障商品混凝土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办法》的总体、主要内容,具有合法性,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形。

根据上述评估结论,我局形成了本评估报告。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制定机关批准”等规定,本评估报告在报局班子批准后生效,生效后作为继续实施《办法》的重要依据;计划《办法》由我局报请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并经提请局班子审定后重新发布,修改程序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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