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评估意见反馈一览表
8月9日开始对社会征求评估意见后,现反馈意见如下:
征求意见单位 |
提出评估意见情况 |
采纳(未采纳)意见情况 |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议增加:建立商品混凝土使用台账,并定期上报主管部门 |
不采纳。无强制要求。 |
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一、《办法》第四条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组织生产,对交货的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负责。建议修改为:第四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组织生产,对交货的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负责。 |
一、采纳。二、采纳 |
清远市水务局 |
无意见 |
/ |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
无意见 |
/ |
征求意见单位 |
提出评估意见情况 |
采纳(未采纳)意见情况 |
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无意见 |
/ |
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意见 |
/ |
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
无意见 |
/ |
清远市建筑业协会 |
无意见 |
/ |
清远市汇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 |
清远市新正混凝土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 |
清远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 |
清远市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 |
清远市樵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 |
无意见 |
/ |
清远市金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 |
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 |
其他部门 |
逾期未回复(市环境保护局、中国民主促进会清远市基层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清远市其它各县市区住建局) |
/ |
其他有关企业 |
逾期未回复 |
/ |
征求意见单位 |
提出评估意见情况 |
采纳(未采纳)意见情况 |
公众意见 |
逾期未回复 |
/ |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