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加强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来源: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9-01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联动,对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防范物业管理区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广大业主和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820联合向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发出《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共同研究解决当地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问题的有效措施。如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市消防救援机构。

二、根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2134)关于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适时部分物业管理区域开展联合执法。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进行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发整改通知书、重点约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官网曝光等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处罚的案件广泛宣传,警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用户。

三、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加强信息互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查处;消防救援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后,应当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WYB-054“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政府部门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改正的”扣分项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诚信扣分,在官网曝光,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及时整改。

四、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设备存在故障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需要进行抢修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出要求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消防隐患的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清建﹝2019﹞180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需要立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批准立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联合举办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班,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清除。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还应进入物业管理区域,联合对业主和用户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中自我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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