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中业绩
原件核对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打击陪标串标乱象,根据住建行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清源”及国家“放管服”等工作要求,现就我市招投标活动中业绩资料原件核对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投标人企业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评分因素的,招标人可以对业绩资料格式、内容、保密性等方面作相关评审要求,但原则上不得将“须在开标评标现场提供业绩资料原件核对”设为得分条件。
二、投标人企业业绩、项目负责人等业绩资料被举报查实或被监管查实为虚假材料的,按弄虚作假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三、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加大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查实为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它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作出行政处罚,计入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实施信用惩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未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项目。已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由招标人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0日
(联系方式:梁汉锋,33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