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通知
各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城综局、政数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意见的通知》(粤建房﹝2020﹞9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彻底解决房屋交易过程中合同反复提交问题,我单位拟分区域、分阶段推进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包括自主交易及经中介交易)网签备案启用电子合同、电子签章功能上线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启用电子合同、电子签章功能
1. 2020年8月24日,市区(含清城区、高新区)试运行;2020年12月1日,市区正式启用。
2. 其他区县具体时间安排结合市区运行情况由当地住建部门牵头辖区相关部门确定。
3. 登录方式:清远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http://125.91.215.239:8063/,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二)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备案章
新合同备案章标准:各市(区)住建局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合同备案章用于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印章(清城区、高新区)样式和标准详见附件1。
二、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操作流程
(一)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系统操作流程
房企登录交易平台→房企完善合同草稿内容及缴款计划→购房人核对合同草稿信息→购房人按照缴款计划支付购房款(预售商品房的购房款应当直接存入《广东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房企和购房人再次核对并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房企录入经购房人确认的合同查询密码→房企确认合同定稿(合同定稿后,会生成定稿时间,若要变更内容,必须由房企和购房人共同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房企和购房人通过信息交互终端电子签章及录入指纹→房企可视购房人需要,打印纸质合同给购房人留底→房企在交易平台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合同备案申请→属地住建部门审核房企提交的材料(图示见附件2)。
(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系统操作流程
视商品房电子化业务实际运行的情况再开展相关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和内容另行通知。
三、提升房地产交易服务能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等有关规定,在电子签章功能正式启用后(指定稿时间在电子签章功能正式启用之后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促进合同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机制获取住建部门负责生成的已备案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PDF格式),作为办理缴纳税费和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依据。其中,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该房屋办理首次登记后才完成合同备案手续的,也可以作为办理缴纳税费和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依据。
(二)彻底解决合同反复提交的问题。
房企申办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业务,以及购房人缴纳有关税费时,无需再提供纸质合同。
(三)提升便民便企服务能力。
1.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查询和应用。
电脑端口网站查询:通过登录“清远市商品房合同查询”(http://125.91.215.239:8060/spf/contract/LoginContract),输入合同编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即可查询和打印。
手机移动端口查询:通过微信公众号“清远市房产交易中心”的展销平台进行合同查询。
2.需要房屋买卖合同用于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单位,可以主动与市住建局商谈建立共享机制。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应用电子签章功能后,网上打印的加盖电子签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依据等同原盖实体备案章的纸质版合同。
(二)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应用电子签章功能启用前,按照《信息交互终端MJH-80》(附件3)自行购买或租赁信息交互终端设备,实现应用电子签章网签合同。
(三)为保障房企安全使用房地产交易系统,方便统一管理电子印章,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应用电子签章功能启用前,向系统安全密钥管理公司按需申请制作电子印章。
附件:1.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章样式;
2.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操作流程图;
3. 信息交互终端MJH-80设备参数说明。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