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6-08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24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为进一步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担保方式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选择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

(一)金融机构是指分行、支行以上银行。

(二)保险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三)专业担保机构是指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资格证书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

    二、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应当能够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三、办理时限

(一)本通知印发后新报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1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2020年5月1日后至本通知印发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应于本通知印发后两个星期内(6月18日前)办理完毕。

(三)2020年5月1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根据对等原则,建设单位应于本通知印发后两个星期内(6月18日前)办理完毕。

    四、几点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和分账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度外的又一重要制度,是《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请各在建项目高度重视,按照时限要求抓紧办理。

(二)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部、厅就担保形式、担保时限、担保金额等有明确规定时,以部、厅文件为准。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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