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典型案例(望陶轩、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政府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9-01


望陶轩工程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作出详细说明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我局执法人员在202169日工作检查中发现由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望陶轩工程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作出详细说明

【调查与处理】

经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后,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对此,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限期到我局接受处理。经调查,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认了其承建的望陶轩工程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作出详细说明的事实,经我局领导批准,对望陶轩工程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作出详细说明一案予以立案。

经查明,由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望陶轩工程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作出详细说明,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402.64.1)》的规定,由于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我局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故裁量档次定性为一般,我局2021629日出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85000)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相关陈述申辩权利,该单位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202175日,我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85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该单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该案件已按程序结案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项、第()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建筑施工企业前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作出详细说明,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中的技术交底,是在某一单位工程开工前,或一个分项工程施工前,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向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的技术性交待,其目的是使施工人员对工程特点、技术质量要求、施工方法与措施和安全等方面有一个较详细的了解,以便于科学的组织施工,避免技术质量等事故的发生。各项技术交底记录也是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使参与施工活动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明确本工程的特定施工条件、施工组织、具体技术要求和有针对性的关键技术措施,系统掌握工程施工过程全貌和施工的关键部位。使参与工程施工操作每一个工人,通过技术交底,了解自己所要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工作内容,操作方法、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做到施工操作人员任务明确,心中有数达到有序地施工,以减少各种质量通病,提高施工质量的目的。






清远市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场所

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我局执法人员在202079日工作检查中发现清远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生产区、料场没有洒水、喷淋,站内大面积积尘,地面泥浆较多,宿舍区外一空地未硬底化或绿化,未采取防治扬尘措施

【调查与处理】

经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后,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对此,我局对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调查,某公司承认了厂区内没有定期洒水保湿,也没有清扫地面,导致地面大面积积尘,而且泥浆较多,扬尘防治不力的事实。经批准,对某公司现场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一案予以立案。

经查明,某公司站内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该行为违反了《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日常巡查表》、现场照片和《调查笔录》等为证,参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某公司的违法行为为情节轻微,我局2020829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并于当天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该公司,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某公司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202098日,我局对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该单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该案件已按程序结案

【法律分析】

《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场所应当采取以下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一)厂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处理;(二)厂区配备降尘、除尘设施,定期对厂区进行清扫、洒水,进出口设置固定洗车槽等车辆冲洗装置,并由专人负责,车辆未冲洗干净不得驶出厂区;(三)上料、配料、输送廊道、搅拌等生产过程以及物料堆放场实行全封闭方式。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散装预拌干粉砂浆加水搅拌除外。违反本法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典型意义】

搅拌站内存放着一定数量的混凝土原材料,撒落的砂、石会造成空气中悬浮颗粒物是PM2.5的来源之一。而城市的空气总悬浮物颗粒物市造成我国多数城市空气污染严重的首要污染物,该类扬尘的主要危害有:1.大气中颗粒物会大多可以通过鼻腔和咽喉进入肺部,引起肺功能改变、神经系统疾病,肺癌等;2.对植物生长可能造成影响,堵塞气孔,降低其光合作用。3.空气中扬尘累积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影响市容及群众日常生活。作为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展绿色生产评价活动,通过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减少废水、废渣排放,减少混凝土生产对环境的影响,从而达到节能、降耗、减排、环境保护的目标,与此同时,做好防尘抑尘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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