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清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清远市2022年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高处作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4日
(联系人:杨文龙,电话:0763-3867696)
清远市2022年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高处
作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
近年来市发生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占比明显偏高。为了深刻吸取2021年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全面防范化解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安全事故风险,根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决定在2022年初开始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高处作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问题为导向,在企业全面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通过领导同志带队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常态化视频抽查等各类检查,严肃查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施工企业高处作业管理不到位、监理企业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防护材料把关不到位以及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未及时支付和监督使用等行为。通过专项检查,深入排查施工现场存在的高处坠落事故隐患,促进企业进一步提升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意识,明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和工作要求,提高企业高处坠落事故隐患防范能力,杜绝和减少出现高处坠落事故。
二、整治依据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六不施工”要求的通知》(粤建质函〔2021〕22号。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21〕83号)。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 全力以赴强化岁末年初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21〕848号)。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21〕876号)。
5.《清远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 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清安办〔2021〕101号)。
6.《清远市安委办转发关于协调督促加强有关属地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报告的通知》(2021年12月24日)。
三、整治对象
(一)重点整治:处于涉及高处作业危大工程施工阶段的项目;省市领导带队督查检查发现较多高处作业隐患问题的项目;2021年以来发生过高处坠落事故的在建工程、被发现高处作业存在过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以及由于高处作业问题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过的项目。
(二)全面整治:全市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四、重点整治内容
(一)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
1.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未采取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电梯井口防护门低于1.8m;楼层临边、屋面临边、楼梯临边、基坑等临边未达到防护栏杆不少于2道、高度不低于1.2m并设置可靠挡脚板的要求。
2.预留洞口、临边安全防护措施未安装牢固。
3.外架内侧、电梯井内等部位未每层封闭,并不超过10m采用安全平网和硬防护交替布置的措施。
4.临边、洞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实施挂牌验收管理,并明确具体责任人。
5.塔吊基础底部、施工升降机出入口、配电箱未采取标准化防护。
6.外架未超过施工层1.2m,且全周长设置安全母绳。
7.脚手板未满铺、铺稳,离墙面的距离大于150mm。
8.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未采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未用安全平网封闭。
9.外架卸料平台周边或其他位置安全网存在洞口,未封闭严密。
10.现场安全防护材料未经进场复验的、材质不符合要求。
11.装修临时操作平台、移动脚手架未设防护栏杆或高度不符合要求。
12.卸料平台通道、施工升降机通道未满铺。
13.施工升降机内未设置有效防护栏杆。
(二)施工企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管理不到位
14.施工企业未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每周安全培训、每日班前教育未将预防高处坠落的相关内容作为宣讲、提醒的重点,安全技术交底未进行双签的。
15.施工企业检查、项目部检查未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16.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将预防高处坠落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中的重要内容,未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措施。
17.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每天对现场防护、工人个人安全防护进行检查,存在不带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等违规行为。
18.未对工人建立花名册,未对工人身体和年龄进行管理。
19.未对每层洞口、临边、卸料平台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验收的或验收未实测实量的。
20.未按要求对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撑架进行验收。
2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后未进行第三方检测和验收。
22.从事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3.高处作业吊篮同时上人超过2个,吊篮未进行安装验收和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
(三)监理企业高处作业监理检查不到位
24.未对施工企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5.未组织对每层洞口、临边、卸料平台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量化验收。
26.监理例会未对预防高处坠落事故措施进行强调、宣贯。
27.监理企业日常巡查、检查未将现场安全防护及工人个人防护作为重点内容。
28.监理企业未对从事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审查。
29.未查验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见证复验的。
(四)建设单位高处作业保障不到位
30.安全文明措施费未及时支付和监督使用。
五、工作安排
(一)宣传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深刻认识我市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总结分析本地区近年来高处坠落事故情况,明确重点整治对象和措施,要将专项整治纳入2022年度重要工作计划和监督执法计划,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辖区在建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提升高处作业管理意识,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2年1月11日至31日。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严格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对本企业所有项目进行全覆盖排查整治,发现不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并将《清远市2022年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自查整改表(施工企业)》(附件1)和《清远市2022年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自查整改表(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附件2)提交监督部门备案。对2021年以来发生过高处坠落事故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建议,落实整改要求并准备好整改工作材料备查。
(三)监督检查,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底。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检查检查工作,对照《清远市2022年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高处作业安全隐患专项检查表(主管部门)》(附件3)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地至少完成1次全覆盖检查。发现企业贯彻落实预防高处坠落工作不到位的,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较多的,要严格实施监督执法措施,属于重点整治对象的要从严从快处理。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5月1日至年底。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结合领导带队检查、上半年和下半年质量安全大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对各县(市、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开展不力的,未及时报送工作总结的将进行通报,切实压实高处作业管理职责,构建安全防护措施标准化、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化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持续提高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全市每年都有建筑从业人员在高处坠落事故中失去生命,同时也给家庭造成了毁灭性打击,这是行业管理的痛点。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深刻认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面临从业人员多、作业面广、风险部位多、工人管理难度大、问题反复性强等难题,要保持常抓不懈、连续作战的作风,始终将高处作业安全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坚决防止出现高处坠落事故。
(二)落实落细检查要求,严格监督执法。各县级主管部门执法检查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对照专项检查表相关内容认真细致开展检查,打破高处作业长期以来粗放管理积重难返的局面,发现企业贯彻落实预防高处坠落工作不到位的,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较多的,要严格实施动态记分、诚信记分、停工整改、约谈、行政处罚及媒体曝光等监督执法措施。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一律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市通报。
(三)加强工作总结和信息报送。各县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各企业提交的自查自纠表和主管部门专项检查表归档备查,并认证梳理专项检查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将工作情况汇报于2022年4月5日前报送至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联系人:蓝海芬,联系电话:3862406)。
附件:1.清远市2022年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高处作业安全
隐患自查整改表(施工企业)
2.清远市2022年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高处作业安全
隐患自查整改表(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
3.清远市2022年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高处作业安全
隐患专项检查表(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