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4月7日印发实施《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于《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办法》制定依据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同时废止。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77号)的规定,我局现正牵头对《办法》进行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我局现组织开展对《办法》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是对《办法》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理由,哪些具体条款需要修改及其理由,是否发现有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如发现有抵触的,请列明哪些具体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哪些具体条款相抵触)等进行评估,并计划通过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将《办法》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
为此,现将《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13号)(见附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评估意见。社会公众均可对上述所列评估内容提出意见,并请于2022年3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以单位名义提出请加盖本单位公章,公民提出请本人签名)。
通讯地址:清远市新城2号号北江二路建设大厦
电话号码:0763-3376010
电子邮箱:qyskjsjk@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建筑促
进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13号)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