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后(届满前)评估报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1-17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管,规范混凝土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质量行为,我局于2019年6月出台了《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61日起施行,至2024531日。”即该办法将于2024531日有效期届满。

    一、《办法》评估内容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文件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对《办法》的届满前评估工作,评估本《办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是否有必要修订后继续实施

二、《办法》评估组织工作

按评估工作要求,我局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小组由分管局长卢昌耀任组长,质安科科长张秋旺任副组长,苏展强、何敏生、洪亮、陈彩红为成员。评估工作小组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评估,形成《关于〈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满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三、《办法》的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

    (《办法》实施至今,混凝土生产企业对生产混凝土(砂浆)的各类原材料基本上能够按照《办法》要求进行自检和按照批次要求送第三方资质机构检测。

        《办法》的实施促使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人员配备、设备管理、场地条件、检测过程质量控制、检测报告质量、档案管理、信息化应用等方面逐渐得以规范管理。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明确了生产技术标准、交付使用、出厂检验等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在对各类原材料源头管控、自检、送检、生产、出厂检验、运输、交付验收、现场养护等全流程闭环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办法》中有要求企业配合安装混凝土远程监控系统,对原材料检验、混凝土生产过程实行实时监控,对混凝土质量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管,但该要求目前只覆盖清城区、清新区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安装了清远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其他县(市、区)混凝土生产企业没有安装,未能实现全覆盖。

    四、评估结论

    经过分析评估,从整体上看,《办法》在实施后得到了有效执行,积极推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稳妥有序,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基本实现了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符合工程要求的预期目标。但是由于预拌混凝土为半成品,在交付验收、现场浇筑养护等工序等存在不少主客观的因素可能会影响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取证和执法。为继续推行办法》,全面实施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填补办法的条款空白,需对《办法》修订完善并继续实施。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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