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混凝土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3-13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切实加强混凝土行业管理,我局制定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混凝土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3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混凝土

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混凝土生产质量安全、混凝土运输车辆安全及扬尘治理管理工作,根据《清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的通知》《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的通知》等文件的工作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源头管控、加强日常监管,达到消除安全隐患,规范混凝土行业管理。

     二、监督检查范围

(一)市区(不含清新区)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各县(市、区)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监督检查时间

     2024年全年

     四、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排查、县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随机抽查

    抽查次数一年不少于4次,每次检查随机抽查3家左右企业,每家企业各抽检2-3类原材料。

    (二)重点排查

1.因原材料抽检不合格的企业。

2.混凝土运输车辆因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而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3.因扬尘污染防治不力且拒不整改的企业

4.行政主管检查发现或使用单位反映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的混凝土生产企业。

5.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的企业。

6.对上一年度无故缺席组织的比拼活动或会议的企业。

重点排查的企业每次监督检查活动,一般都作为重点检查对象逢查必检。

(三)县(市、区)抽查

    县(市、区)混凝土生产企业超过5家的,按照50%的比例抽查;混凝土生产企业少于5家的,按照100%的比例抽查。对到县(市、区)企业抽查发现的存在问题,我局将情况及时反馈属地主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时限回复企业整改情况给我局科技设计科。

     五、检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管理方面

    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

1.检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等相关制度情况。

    2.企业的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掺合料等原材料进行抽检。砂(海砂)的氯离子含量为必检项目。

    3.如抽检的原材料含量不符合规范标准,进行追踪溯源,溯源信息包括如下:

   (1)原材料提供方。原材料买卖合同、原材料进厂时间、材料类型、品种规格、供应商、数量、出厂检验时间、出厂检验报告、出厂检验结论、主要指标检测值、发货单。

   (2)原材料使用方。原材料买卖合同,原材料自检时间、自检报告,配合比,本批次原材料用于混凝土生产的使用量、供货项目及部位、时间,混凝土出厂磅称单等。

   (3)混凝土使用方。核查该批次原材料生产混凝土的使用去向信息,包括混凝土购买方、使用具体项目名称、使用数量、使用部位、出产质量证明及相关合同、发货单等。

    4.对原材料监管的工作要求

    1)原材料抽样要求。监督抽样应同时抽取2份样品,1份由抽样人员送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另1份由企业封存,以备复检。

    2)封样要求。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并拍照留存。企业应当妥善保存样品,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拆封。如出现破损、拆封、保存不善损坏样品等情况,不能保证样品真实性和有效性的,不予复检,以第一次检测数据为最终结果。

    3)对监督抽检结果异议处理。企业对监督送检原材料检测部门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复检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申请。逾期视为认同第一次检验结果。  

4)复检受理。科技设计科在收到企业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企业。重点监管期限为3个月,期限内能积极配合部门工作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解除重点监管。

(三)安全生产方面

对混凝土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的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动火作业规范、用电用气规范、有限空间作业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特种岗位持证上岗(切割、焊接、低压)、驾驶员安全培训、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年度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等,对存在的隐患及时跟进企业整改,做到能立即整改的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四)绿色生产评价方面

根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由清远市建材行业协会要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广东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绿色生产达标绿色星级标准评价申报工作,并与承担具体评审工作的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做好对接工作,定期将相关工作情况汇总后报局科技设计科。

(五)扬尘防治方面

    1.常态化扬尘治理事项检查。对照“扬尘七条”的规定,常态化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检查。

    2.根据市环保委发布不良天气的应急管控要求,加大检查的力度和频率。

    3.已安装视频监控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保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作,如通过视频监控发现现场的扬尘防尘措施不到位的,请企业收到通知后立即整改到位。对屡次不整改的企业将按照《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进行处罚。

(六)混凝土运输车辆方面

     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运输车辆安全监管工作,防范化解道路货运安全风险,按照《关于印发〈清远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货物装载源头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继续落实混凝土生产企业源头治超工作。

(七)企业试验室现场评价方面

根据《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质量与技术管理,保障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我局将开展本年度全市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试验室现场评价工作(具体评价内容可查阅上述规范)。

(八)企业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方面

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第九条要求,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措施采集记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原材料、产品质量、产品出厂和接收等信息,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追溯机制。目前,清远市混凝土质量监管及动态追踪系统已更新完成并在市区(含清新区)应用,各县(市、区)应逐步完成系统工程项目及混凝土生产数据上传对接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六、检查处理

(一)检查发现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责令当场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求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限期跟踪落实整改。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执法建议书,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