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涉电隐患治理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8-02



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2024年“大排查、除隐患、反违章”暨国庆75周年保供电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2456)要求,大力推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切实提高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及时消除涉电违章施工及涉电安全隐患,现就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涉电隐患治理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一是要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要针对临时施工用电、涉电安全开展经常性工作检查,并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各自职责。二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配电箱及其他用电材料,要鼓励各项目使用电气监控系统、智能配电箱等先进材料设备三是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到电力线路主管部门、档案部门、电力线路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查询并收集施工范围及影响范围内地上地下电力线路信息,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探测获得的地上地下电力线路分布资料,如埋深、基础形式、位置、线路电压,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上地下电力线路情况进行确认。因未提供电力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不全面导致电力线路损坏的和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四是根据施工需要邀请电力主管部门或线路管理部门为施工单位提供电力安全指导。

  (二)勘察单位主体责任。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电力线路安全及勘察施工人员安全。

  (三)设计单位主体责任。设计单位要认真分析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环境资料,仔细核对设计方案,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施工破坏电力线路和影响电力线路安全情况的发生,并给出安全管理措施建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单位在基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基坑支护施工及土方开挖对周边电力线路情况,在设计说明中提出支护施工及土方开挖时可能对电力线路的影响及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建议。

  (四)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一是施工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在现场施工活动中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标准规范。二是在施工前要组织电气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涉电线路专项保护安全防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涉电线路专项保护安全防护方案应充分考虑建设单位提供的线路情况及电力线路管理单位的安全建议,针对建筑物构筑物与电力线路安全距离、基坑开挖、打桩作业、塔吊及汽车吊吊装施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