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供电局,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 提升居民用电服务质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83号)、《关于加强变电站、配电房防洪防涝风险管控的通知》(粤建规函〔2018〕1752号)、《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36040-20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等相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民生安全可靠用电需求,进一步减轻企业及居民用电负担,从源头上严格把关房地产开发小区供配电设施质量,现决定加强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建设及验收等环节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时,通过工程审批管理系统征求供电企业意见。供电企业根据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关于配电房、开关房和电表间建设位置等供电设施意见建议,并按时限要求进行回复,同时开展前置服务,了解企业用电需求,同步编制供电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提出的供配电基础设施要求进行建设。
(二)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设计单位应按照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供配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附表)对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质量的监管。
(三)工程施工阶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按图施工及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特别是落实《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有关要求。
(四)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其建设单位可以邀请供电企业以第三方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现场勘验,供电企业可对供配电设施提出相关的专业建议。
(五)供电企业要细化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的用电报装接入服务工作,积极指导房地产企业优化配置供配电设施,为居民用户未来安全可靠用电做好设备保障,推动项目竣工用电接入投运与资产移交接收同步开展。
(六)根据《关于加强变电站、配电房防洪防涝风险管控的通知》(粤建规函〔2018〕1752号)要求,配电房等电力设施,原则上不采用全地下式,严禁设置于建筑物最底层。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印发之日前已核发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要求执行。实施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标准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的新规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
2024年8月28日
附表: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