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清府〔2025〕7号)及其附件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清府〔2025〕7号)
2.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清府〔2025〕7号)(附件)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