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房屋市政工程污染防治2025-2027年工作方案和技术指引》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5-30

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建设、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

持续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扬尘、废水、噪声污染防治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管理,减少建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我局制定《清远市房屋市政工程污染防治2025-2027工作方案和技术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529




清远市房屋市政工程污染防治2025-2027

工作方案和技术指引


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清远市委、市政府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减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和技术指引

一、工作目标

落实参建各方主体和监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施工扬尘、施工和场地废水(污水)、施工噪声建筑垃圾等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完善建筑施工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保护环境

二、时间和范围

(一)时间:2025-2027年。

(二)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三、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

一是对施工污染防治负总责。将扬尘污染防治废水外预处理费、噪声防治费、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并督促施工企业专款专用

是督促施工企业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闲置3个月以上的拟报建项目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实排水沟、洗车槽、沉淀池等水污染设施的配建和维护;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废水,应通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放严禁私搭乱接、偷排泥浆水

监督施工企业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连续施工的,要合理安排施工计划,提前做好公示。

是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

(二)施工企业

一是建立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是落实扬尘六个100%,即工地周边100%围挡出入车辆100%冲洗作业过程100%湿法作业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道路100%硬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是编制工地废水排放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沉淀池设置、可排放废水管网点位等控制措施,其中沉淀池相关参数应符合相关要求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科学组织施工,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取得职能部门的同意,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是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统计报送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严禁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杂处理

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施工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施工污染防治措施。

(三)监理单位

一是将施工扬尘防治、废水排放、建筑垃圾排放程序管理纳入监理合同和监理范围,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各项污染防治、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签章,并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加强对施工企业施工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二是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施工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施工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企业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

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控制生产性粉尘排放

(五)住建部门

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完善施工工地项目清单、台账及督查检查内容。

四、防治措施和技术指引

)大气方面

1、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围挡、大门及外架安全网封闭,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米,并按相关要求设置公益广告。

2)基础施工阶段严格按照扬尘防治施工方案设置出入口大门,不得随意破坏围挡增设出入口(出泥口)。门口应单独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和扬尘防治宣传栏。

3)主体施工时外脚手架应按规定挂设不低于2000/100cm2的密目式合格安全网进行封闭。

2、施工现场出入口、行车道、办公生活区、材料堆场等地面以及外脚手架的基础应当浇筑厚度不小于100mm、强度不小于C15的混凝土进行硬底化。基础施工阶段的工地出入口地面(不少于10m)必须进行硬底化处理;主体施工阶段(超过±0以上时)应完成所有要求区域的硬底化处理。

3、设置自动喷雾、雾炮喷淋或者洒水装置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

2)房屋市政工程围挡;

3)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

4)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塔吊和外架;

5)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

6)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

7)场内装卸、搬移物料;

8)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

市政道路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冲洗抑尘;喷雾喷淋洒水开启时间和频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良天气或干燥天气情况下增加喷淋频次。

4、在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周边道路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安装全自动洗轮机和沉淀过滤设施,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严禁车轮(身)带泥污染市政道路。

2)施工现场出入口、洗车槽应安排专人定期清理冲洗,污泥、废水应进行集中处理,未达到排放标准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河涌。

5、在下列施工作业中采取覆盖、固化、封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建筑土方开挖后应当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措施,遮盖材料应当采用6针及以上密度的覆盖网。

2)在建工地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闲置用地,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裸土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3)露天堆放的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及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并予以覆盖。

4)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5)土方施工、爆破、拆除、切割作业时,使用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

 6、在城市建成区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并应接入全市统一监测平台。监测设备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定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经计量检定合格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可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是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小时均值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7、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

 8、严格工地运输车辆出入管理。实行台账登记,严格“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密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9、禁止使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施工时建立使用台账,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网上备案登记。行政监管部门应鼓励推动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提前淘汰报废或对排气后处理装置升级改造,发现施工工地内违规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要求进行处罚和清退。

10、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设置封闭式厂界围挡,厂区地面全部硬底化(绿化区域除外);  

2)上料、配料、输送廊道、搅拌生产过程实行全封闭,原料入库堆放并喷淋保湿;

3)配备整车冲洗设施,易产生扬尘的生产过程配备喷淋抑尘设施;

4)运输车辆采用国IV以上标准,运输过程全密封不滴漏,并保持标识清楚和外观整洁;

5)配备洒水车,厂区地面保洁保湿无积尘;

6)实行门前三包,厂区门口道路干净无积尘;

7废水实现循环利用零排放;

8)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

9)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11、启动不良天气应急时,根据应急级别、污染类型、工地与国控站点距离以及工地评级采取差异化管理办法:

1)颗粒物污染三级管控:

工地与国控站点距离0-1(含1)公里:A级及以下工地避免应急管控期间进行土方施工、渣土运输和桩基施工工序。

1-3(含3)公里:B级及以下工地避免应急管控期间进行土方施工、渣土运输和桩基施工工序。

3公里以上:C级及以下工地避免应急管控期间进行土方施工、渣土运输和桩基施工工序。

2)颗粒物污染二级管控:

工地与国控站点0-1(含1)公里:施工工地避免应急管控期间进行土方施工、渣土运输和桩基施工工序。

1-3(含3)公里:A级及以下工地避免应急管控期间进行土方施工、渣土运输和桩基施工工序。

3-5(含5)公里:B级及以下工地避免应急管控期间进行土方施工、渣土运输和桩基施工工序。

5-7公里:C级及以下工地避免应急管控期间进行土方施工、渣土运输和桩基施工工序。

3)三级应对措施(发生臭氧轻度污染

合理安排喷漆、油漆、沥青铺设、焊接等涉及VOCs排放的施工作业,3公里范围内在建建筑工程尽量错开10-18时段(应急施工除外)。

4)二级应急措施(发生臭氧中度以上污染

在建建筑工程全天洒水喷淋保洁保湿。

工地与国控站点距离5公里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尽量错开应急期间进行喷漆、油漆、沥青铺设、焊接等涉VOCs排放的施工作业(应急施工除外);

5-7公里范围内管辖的施工工地尽量错开10-18时段进行喷漆、油漆、沥青铺设、焊接等涉VOCs排放的施工作业(应急施工除外)。

废水方面

1、排放前期准备

一是建设或施工企业在工地基础施工前应对工程所在地周边沿河(湖)排污口调查、建档,并对用地范围内原有黑臭水体进行整治;

二是全面查清地块周边入河湖、市政管网排污口数量、规模、位置、设置单位等,并纳入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和场地规划布置;

三是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企业编制可行的施工现场排水方案,明确排水沟(管)、三级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尺寸技术参数要求,确定施工泥浆水、冲洗车辆产生的废水、基坑降水初期浑水、施工人员生活废水、雨季地表径流水合适的排口位置和排放方式。

四是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排水接驳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放。

2、施工现场废水预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和废水排放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工地排放和预处理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在建筑工地设置排水沟(管)及三级沉淀池,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水、冲洗车辆产生的废水和基坑降水初期浑水,应经沉淀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或外运,并定期对沉淀过滤设施进行清理,不得将废水排入雨水管网。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或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置专用库房,地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产生的危险废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排入市政雨、废水管网。

临时生活办公区须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铺设雨废水管道,其中食堂内排水宜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隔油处理措施,厕所用水经化粪池后排放至市政废水管网或收集外运。

公共废水管网未覆盖地区的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划自建废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建废水处理设施的工程项目不得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废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噪声方面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固废方面

1、建筑垃圾:一是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二是实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对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回收、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三是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四是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处置台账;五是建筑渣土外运的,申办《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六是在工地出入口设置具有车牌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接入清远市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运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视频影像资料应保存3个月以上。施工企业应配置专职从事建筑垃圾装载、运输车辆冲洗的监管员;七是不得允许有超载、未密闭、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八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应禁止入场清运建筑垃圾;九是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十是装运建筑垃圾要注意洒水降尘,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覆盖措施,禁止裸露堆放。

2、生活垃圾:一是施工现场应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桶;二是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当设置规范的标志、标线,满足收集运输作业要求和清洁要求;三是做好办公区、宿舍区和作业区的消毒保洁和除“四害”工作;四是现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给有资质的环卫部门处理,并做好相应清运台账;五是严禁焚烧垃圾。

、工作安排

(一)重点整治、自查自纠阶段(每年531日前)

结合当地实际,抓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对涉及土方、园林施工阶段的及国控点附近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展开污染防治的专项行动,切实将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要求贯彻落实到企业和作业人员。各责任单位对标工作方案要求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迅速整改,并将自查整改记录整理汇总,留存备查。

(二)全面整治阶段(每年61日至1130日)

全面开展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对施工现场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全数排查整治,特别是施工扬尘防治措施,严格要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六个100%”和出入工地车辆“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的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对防治不到位的项目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停工整改等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 为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企业及人员实施动态记分,达到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市房屋建筑工地污染防治综合整治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总结提高阶段(每年121日至1231日)

总结开展污染防治综合整治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建筑工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确保各项控制指标落实到位,进一步巩固和提高综合整治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污染防治工作,充分认识工地污染控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各地、各单位要加大对建筑工地污染防治的检查力度,对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污染严重、未落实或未达到污染控制指标的,必须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对于责令停工整改后仍治理不力的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实施扣分、行政处罚并进行重点监管,同时与评优评奖等相挂钩。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做好建筑工地施工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建立全年房屋市政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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