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清远市清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情况
根据《清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清机编发〔2015〕1号)和《清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通知》(清机编办发〔2015〕94号)文件精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设立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清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的时间和区域
自2016年6月27日起,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清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已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等证书与证明继续有效。如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可不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及业务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过渡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过渡期满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另行公告。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解封登记等。
四、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地点
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十六号和富广场一楼设立不动产登记办理窗口,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原市房产交易办证大厅)。
清城区各街(镇、场)国土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件业务,其余不动产登记业务在和富广场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
办公地址: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十六号和富广场B幢1、2层,咨询电话:0763-3363715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