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市区各房地产企业:
为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办事,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商品房预售管理作以下调整:
一、从本文发出之日起,我局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再注明许可有效期。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到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之日止自动废止。
二、我局自发文之日起取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和商品房预售转现售手续,原已核发并登记有效期限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可继续使用。
三、局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督查,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发现预售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备案,但已超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要明确专人重点督查,防止预售商品房出现工程久拖不竣工,延期交房引发的纠纷。
四、按照《广东省预售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预售款是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预售商品房已竣工备案的,我局取消对该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开发企业可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要求向我局提交资料,办理取消预售款监管手续。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局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文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4年11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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