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下称:省2018计价依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执行2018省计价依据。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与园林绿化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2018省计价依据的工程,定额动态人工调整系数暂定1.00,今后将根据市场水平进行测算并适时调整。
三、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服务站反映。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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